1.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屬於勞務報酬嗎
首先退休人員是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其次退休返聘實際上是退休人員和返聘單位之間形成了聘用合同關系或者事實聘用合同關系;再次聘用合同或者事實聘用合同關系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屬於勞動報酬而不是勞務報酬。
2. 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在工資總額中列支
返聘人員的工資 ,在會計核算中可作為職工薪酬核算。但在稅收管理中,對於稅前可扣除工資處理更注重勞動關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則會被認為向企業提供的是勞務,其支出不能列入稅法上所稱的工資薪金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准予扣除。」再緊接的第二款中明確定義「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勞動合同關系下,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在內部勞動規則約束;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進行勞動,並根據勞動者的職級、能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勞動者服從於用人單個人因與用人者之間存在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合同關系下,約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勞動者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
根據合同約定事項自主安排勞動內容,勞動者不受支付報酬一方的的管理,勞動者服從於合同約定的勞務個人因與用人者之間存在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勞務報酬所得。
3. 計算工會經費的工資總額包括退休反聘人員的工資么
不包括返聘退休人員勞務費。
返聘的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主體內資格,用工單位返容聘的,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不是工資,是勞務收入,不作為計提工會經費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4. 返聘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返聘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4)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計入工資額擴展閱讀:
根據新《企業會計准則》(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對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資總額14%的規定,對於「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於職工薪酬的范圍,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提取後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末,如果當年提取的福利費大於支用數的,應予沖回,反之應當補提,同時修訂次年度福利費的提取比例。
也可以按福利費實際發生額據實列支,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中,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應作納稅調整,對於企業原有的福利費余額,無需進行調整,可繼續使用,在首次執行日後的第一會計期間,發生的福利費支出先將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福利費進行抵扣,直至賬戶余額清零。
新《企業會計准則》和修訂後的《財務通則》,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這意味著將對企業財務狀況中的流動負債、存貨成本和經營成果中的期間費用等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會計處理上,取消了原來的「應付福利費」一級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核算職工福利費。發生的福利費按照計算對象列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例: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費如下:直接生產人員為3000元,車間管理人員為500元,辦公室人員為600元,銷售人員為1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3000
製造費用500
管理費用600
銷售費用1000
5. 返聘退休人員的工資能不能作為三費的計提基數
返聘離退休人員發生的支出,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回除,並且作為答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的基數。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6.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工資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金額
企業退休返聘人員、企業不再交社會保險、但企業應為返聘人員購買一份商業意外保險、以防不測。
7. 退休返聘員工不用繳納社保,為什麼工資還要計工資總額計算繳費基數
好象定位有誤,返聘退休人員工資不應計入工資總額。
8. 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進什麼類別
你的工資分類是哪些項目,歸入適當的項目即可。
如果沒有分類,就直接計入職工工資,或者增加一個--返聘人員工資,單獨記錄。
供參考。。
9. 退休人員返聘發放的工資如何計算人所稅
企業返聘退休復人員,計算個制人所得稅如下: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