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入外國國籍還能領取退休金嗎
可以的,我們老闆娘就是嫁了外國人,但在中國還有交五保,所以到了退休年齡是有得退休金拿的
養老金是對職工退休後不能再從事勞動的一種保障。
只要單位和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只要還活著就應該領取養老金,而不論其在什麼地方。1982年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的《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與國內退休、退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如果原來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和由民政部門支付的殘廢金,出國定居後也照常發給。這些待遇可以由受委託的國內親屬代領。如果需要寄出國,可以到當地中國銀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兌換成外匯寄出。但是,在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他們須每半年向支付待遇的單位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構出具的生存證明書。退休待遇可以支付到退休人員死亡止。去世後,可以按國內標准領取葬喪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可以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外的退休人員,不論定居與否,不再享受國內的醫療保險,但回國看病的,仍可繼續享受。
㈡ 出國後單位部分養老金怎麼提取
出國離境前已領取抄養老金的人員,離境後依舊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出國離境前未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在出國出境後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可領取養老金: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二是達到最低繳費年限15年。
離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結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㈢ 出國後養老金如何領取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出境定居的,應當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待遇後出境定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以繼續領取。按領取人的意願,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
3、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
㈣ 加入外國國籍,能領退休金嗎
可以的,我們老闆娘就是嫁了外國人,但在中國還有交五保,所以回到了退休年齡是有得退休答金拿的
養老金是對職工退休後不能再從事勞動的一種保障。
只要單位和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只要還活著就應該領取養老金,而不論其在什麼地方。1982年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的《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與國內退休、退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如果原來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和由民政部門支付的殘廢金,出國定居後也照常發給。這些待遇可以由受委託的國內親屬代領。如果需要寄出國,可以到當地中國銀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兌換成外匯寄出。但是,在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他們須每半年向支付待遇的單位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構出具的生存證明書。退休待遇可以支付到退休人員死亡止。去世後,可以按國內標准領取葬喪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可以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外的退休人員,不論定居與否,不再享受國內的醫療保險,但回國看病的,仍可繼續享受。
㈤ 已取得外國籍的怎樣領取國內退休金
領取辦法:
1、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
2、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3、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得的款項。
「外籍華人可領退休金」的政策早在1985年就出台了。當年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司、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就已經發布過《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
其中第一條提到,「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5)出國人員退休金領取擴展閱讀:
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的待遇:
(依據:《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
二、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途程所需的車、船費、行李搬運費、旅館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財政部關於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國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
已在國外定居的直系親屬,須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公證、認證手續,向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提供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證明書,才能享受本條規定的各項待遇。
四、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除按照第一、二、三條規定享受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經批准又回國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單位其他退休、退職人員同樣對待,但是對其中一次領取了五年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在國外居住不滿五年的退休、退職人員,應從出國之月起計算,在滿五年之後方能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的各項待遇。
六、本通知同樣適用於獲准到港澳地區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和離開我國到外國或港澳地區定居的外國籍退休、退職人員。
七、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出國定居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其手續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發出之月起實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已按過去有關規定一次領取了五年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現仍在國外或港澳地區居住的人員,其待遇不再變動。
㈥ 出國移民後,養老金怎麼領取
已經辦理養老金領復取手續的人制員,在出國定居以後,仍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但對於出國前還沒有退休的人員,則將以2011年7月出台的《社會保險法》為分界。在此之前出國定居的人員,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如果在《社會保險法》出台後,再出國定居,即使已經改變了國籍,只要滿足累計繳費年限等條件的人員,仍然可以繼續在國內享受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