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獲取一次性企業年金時,需要交稅嗎,如何計算個稅
獲取一次性企業年金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1)退休企業年金扣稅計算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⑵ 我單位為退休人員繳納了企業年金,其該不該計算個稅,如何計算個稅
年金征稅分兩種情形,通常只征單位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分事前征稅和事後征稅兩版種。大部分權的地區採取事前征稅制,以方便收稅。事前征稅是指在單位當期劃撥資金時就予以計征;事後征稅是指在退休後領取時一次性計稅徵收。發達國家通常採取事後征稅制,我國則因為信息和手段的不完善,通常採取事前制。
⑶ 個稅改革後,退休人員提取企業年金如何繳納個稅
需要繳稅。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相關規定: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每月或者分攤到每月領取的年金,如果超出了參考工資征稅標准,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通知》還對個人領取年金做了其它方面的規定,具體可以通過參考資料鏈接查看。
拓展資料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⑷ 企業年金個稅怎麼計算
1.關於年金,主要是針對企業繳納的部分,要依法計算個稅,但是不是加入版工資計稅,而是單獨計算權個稅。
具體規定如下: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
(1)按月繳納企業繳費的,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應納稅額=年金的企業繳費×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後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你單位目前尚未建立個人賬戶,只是在賬面反映該項目,暫不需要計算繳納個稅,個稅是在員工取得所得時才扣繳的。
⑸ 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里的個稅部分應該如何計算
9月份工資8000,扣除五險一金(假設為1500元),扣除起征點35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1500-3500=3000元,適用稅率10%,則工資部分個稅為300元。
企業年金不與工資合並計稅,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不扣除起征點計稅,則企業年金部分200元,適用稅率3%,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為200元乘以3%=6元。
9月份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應繳個人所得稅=306元。
(5)退休企業年金扣稅計算器擴展閱讀:
通過建立個人賬戶的方式,由企業和職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可以選擇繳納比例或者申請放棄加入企業年金方案),職工退休時的企業年金水平取決於資金積累規模及其投資收益。其基本特徵是:
(1)簡便易行,透明度較高;
(2)繳費水平可以根據企業經濟狀況作適當調整;
(3)企業與職工繳納的保險費免予征稅,其投資收入予以減免稅優惠;
(4)職工個人承擔有關投資風險,企業原則上不負擔超過定期繳費以外的保險金給付義務;
繳納年金的優點在於:
(1)簡便靈活,僱主不承擔將來提供確定數額的養老金義務,只需按預先測算的養老金數額規定一定的繳費率,也不承擔精算的責任,這項工作可以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
(2)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對雇員有很強的吸引力,一旦參加者在退休前終止養老金計劃時,可以對其賬戶余額處置具有廣泛選擇權;
(3)本計劃的企業年金不必參加養老金計劃終止的再保險,如果雇員遇到重大經濟困難時,可以隨時終止養老金計劃,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⑹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怎麼領,能領多少退休後一次領取年金利息怎麼樣計算
企業年金是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有企業自行設計年金方案,經民主決策程內序同意(例如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容表決通過),再報備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廳,然後施行。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歸屬到員工個人帳戶的余額,含個人繳費和單位劃轉,由員工自行選擇一次性支取或分期支取。
企業在籌集企業年金資金的過程中,個人繳費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一定規則分別劃入員工帳戶,然後通過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增值。員工退休後提出支付申請,由投資管理人賣出員工名下的理財產品,贖回現金,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由帳戶管理器將資金轉給員工……
希望採納。
⑺ 年金扣個稅怎麼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資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年終獎3000元,3000/12=250,屬第一檔稅率5%。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000-(2000-1410)-117]*5%=114.65元。所以,這位員工這個月應交個稅114.64元
一定時期內每次等額收付的系類款項,通常用A來表示。年金的形式包括保險費、養老金、直線法下計提的折舊、租金、等額分期收款、等額分期付款等。
年金具有等額性和連續性特點,但年金的間隔期不一定是一年。年金按照收付時點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年金分為普通年金、預付年金、遞延年金和永續年金等四種。
(7)退休企業年金扣稅計算器擴展閱讀:
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激發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內在動力。借鑒美國的經驗以及其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實例,建議在企業年金運行中,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的稅優幅度,並對個人繳費部分採取延遲納稅的方式。
根據有關部門的測算,當期延遲或減免納稅1元,則可建立20元以上的養老基金。短期看,企業年金減免稅收可能會減少國家當期財政收入。
但企業年金再投入資本市場,國家從資本市場獲得的稅收可能將遠遠大於眼前的稅收損失。而且,對企業來說,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並刺激企業投身職工養老保障建設。
⑻ 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如何扣交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的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這一規定實際是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因為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如何處理,國家此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定處理,就必須納入工資薪金納稅,適用稅率肯定要比單獨算拿出來按一個月工資納稅要高。但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的把握:
1、年金的計算應分為兩部分,即個人所繳納部分應並入到其當月收入中,企業繳納部分則應單獨適用稅率,通常情況下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部分適用稅率不同,且不再減除任何費用,即雖然將企業所繳納年金部分單獨作為一個月薪金,但因為在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時已考慮到其生計扣除費用,在計算企業所繳年金時不再考慮費用扣除問題,且單獨適用稅率,這樣往往企業所繳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個比工資更低的稅率,年金的計算方法特殊之處也在於此。
2、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能分攤到所屬月份,而應將其作為繳費所屬月份的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我們目前所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即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應於個人實際取得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屬於不同月份的工資薪金除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都不允許進行分攤。
3、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第五條規定,對於該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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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張某所在的企業在2008年為其建立了年金,但對於企業為張某所繳納的年金均未扣繳其個人所得稅,2009年12月15日,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規定,企業自查為其補稅,則需要按如下方法進行:
張某2008年1月至12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計72000元,企業為其繳納年金合計為2880元,繳納時未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則先計算張某2008年月平均工資額:72000/12=6000,6000-2000=4000元,應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5%,企業為張某繳納的2880元應補繳年金個稅:(2880×15%-125)=307元。
可以看出,對於補繳以前年度的企業繳費年金部分不能適用新發布的年金計算方法,也可以理解為,對於企業補繳部分仍為並入其當年工資薪金所得尋找其適用稅率,只是在計算方法上企業無需將其細化到每一個月,而是可以將全年工資額平均後找到其適用稅率進行補繳。
⑼ 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100000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受年金繳納時間和本人實際月度工資交稅情況影響。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內容: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9)退休企業年金扣稅計算器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內容: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