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退休後能擔任公司監事嗎
按照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在退休滿3年後能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退休不到3年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
⑵ 退休後的教職工可以做個體戶的法人代表嗎
中國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了《個體營業執照》就不能再辦理《公司營業執照》。因此,有了《個體營業執照》,照樣可以再申請辦理《公司營業執照》。但是,如果是在同一經營地址、同樣的經營范圍,那就沒有必要辦理2個營業執照,而是根據需要選擇其中的一個申請辦理。
工商注冊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2)退休老師可以當企業股東監事擴展閱讀: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⑶ 老師 股東可以任監事嗎
股東可以任監事,但該股東不得在公司擔保董事、經理等職務。公司法:第五十版二條,有限責任公權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
⑷ 退休返聘人員還能擔任職工監事嗎
結論:可以。
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指所有權、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權四權分立的企業組織。監事屬於監督機構中的成員。監督的對象就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了避免自己監督自己,所以公司法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
⑸ 公司監事到退休年齡後還能擔任監事嗎
不能,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專弱病殘干屬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⑹ 股東是公司可以當監事嗎
不一定。公司監事人是公司股東就有股份,但公司監事不一定必須是股東。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3人以上,其中必須有職工監事,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一,具體由章程規定。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者創立大會來選舉/聘任,即非職工監事可以聘任非股東擔任,也可由股東大會或者創立大會選舉股東得出。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得出。綜上,股份公司監事不一定必須是股東,不一定是股東自然不一定有股份。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⑺ 想開公司,退休教師可以當法人嗎
你好!你的這個情況的話退休教師也是可以當法人的,
作為依法律規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綜合我 國現行有關法定代表人任職的規定, 其一般應具備的條件有:
⑴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 自然人;
⑵必須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法人組織內部成員;
⑶必須是從事法人業 務活動的人;
⑷必須是執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⑸必須經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產 生並依法登記注冊。但是,已經擔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則上不得再擔任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
像你這個情況的話不影響!
⑻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能當企業的監事嗎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適用單位主要有: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盡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為長期一樣的工作,往往連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自己都會忽略了其身份。
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的搞法,換個領導也可以更改,或者有關領導機關要求改正也可以輕易地就改變了這種狀況。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
最後,說說檔案,目前多數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對新進的人員,包括事業編制的人員已經在審查檔案後,交給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檔案的保管不能說明什麼問題。關鍵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從道理上是不同的。
一項調查表明,「體制外」人才普遍壓抑感強、壓力大,渴望得到社會認可和尊重。放棄人事、戶籍檔案從某大學出走,到寧波一家國營企業任職的楊博士坦言,由於傳統體制觀念作怪,「體制外」員工的地位不高,相應地「體制外」人才就有壓抑感。機關事業單位中「不在編」的群體,在目睹本單位的「在編人員」一個個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職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學習,雖然自己能力與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強,但卻因為不在「體制內」而不能享受。不穩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不乏干勁的同時,卻也因缺乏可預期的上升通道而動力不足。
首先,必須承認的是,針對體制內、外的職工實行差別待遇、「內外有別」、對勞動者不能一視同仁的制度性歧視一直而且普遍存在。
基於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勞動關系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和集體企業的職工,也就是所謂的體制內的職工;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確立,大量的體制外職工出現了,如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以及大量湧入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企業為了降低這部分員工的用工成本,對其實行差別待遇。後來各地還制定了許多針對這些體制外職工的規定,從而鞏固了這種制度性歧視。根據我國《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的勞動者都應當平等的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不能得到平等保護,受到各種制度性歧視、非制度性歧視待遇。
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是
選擇B項,公司股東。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董事不得兼任監事。
經理、財務負責人是高級管理人員,也不得兼任監事。
⑽ 退休人員能不能當董事,監事
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職責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所以完全可以由董事或監事擔任。董事秘書的具體職責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