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抄察法》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1)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擴展閱讀
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⑵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什麼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五十八條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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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⑶ 根據監督執紀規則監督執紀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規則》第二章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體制」作出規定。
第六條明確規定,「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並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的范圍進行了劃定。
在監督執紀實踐中,對於「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紀問題」如何處理,是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問題。
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
「這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可能會出現誰都能管、誰也不管的問題。特別是當地方和主管部門配合不暢的時候,就容易產生監督漏洞。」徐偉認為,「《規則》第七條明確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就釐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門在監督執紀中的責任,避免出現『真空地帶』。」
「另一個需要關注的是,《規則》將1994年《條例》規定的『立案』進一步擴展為『監督執紀』,這樣在實踐中就新增了談話函詢、組織調整等方式,體現了對『四種形態』的把握運用。」王文柱說。
監督執紀是政治性極強的工作,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展開。《規則》第九條規定,監督執紀工作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項,不僅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這樣才能有「領」有「導」。
對於派出機關、派駐紀檢組、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規則》第十一條進行了規定,「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派駐紀檢組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這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關與派駐紀檢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派駐紀檢組與被監督單位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並明確了派駐紀檢組的工作依據和與派出機關的聯系方式,使派駐監督的底氣更足、腰桿更硬。」
⑷ 監督執紀問責的"四種形態"是什麼
「四種形態」為:
第一種: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四種形態」是執紀理念。「四種形態」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是一個對違紀行為逐級設防的過程。
在「四種形態」中,從第一種形態到第四種形態,其行為性質和量紀程度在層層加重,後一種行為是前一種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後一種形態是前一種形態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
前一種形態的工作真正做到位了,就會有效減少後一種形態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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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的指標內容:
一、第一種形態指標(共14項)
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等2種情形
經紀律審查後僅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糾正或責令停止違紀行為、責成退出違紀所得、限期整改、責令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批評幫助、責令公開道歉(檢討)、通報(通報批評)、誡勉(誡勉談話)、其他批評教育類措施等12項組織措施
二、第二種形態指標(共21項)
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2項黨紀輕處分
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行政降級等4項政紀輕處分
取消榮譽稱號、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終止(罷免、撤銷、責令辭去)人大代表資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罷免)當選資格、終止黨代表資格、停職(停職檢查)、調整(調離)職務(崗位)、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組織調整類措施等15項組織措施
三、第三種形態指標(共12項)
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3項黨紀重處分
行政撤職、行政開除等2項政紀重處分
降職、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組織除名(勸退)、其他重大職務調整類措施等7項組織措施
四、第四種形態指標(共2項)
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後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情形
五、輔助性指標(共7項)
「兩規」「兩指」人數、立案審查人數、線索處置件數等3項先導性指標
信訪舉報件次、處分人數、處理縣處級以上一把手人數、主動交代問題人數等4項效果性指標
⑸ 紀檢機關「脫密期」是什麼
保守黨的秘密是中國共產黨入黨誓詞的內容,也是每一個共產黨員應該嚴格遵守的紀律。以入黨宣誓的方式為起點,保守黨的秘密逐漸融入到黨員的血液之中,成為黨員進行工作的基本遵循。
⑹ 新《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有哪些變化
新《規則》與原《條例》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新《規則》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上升為制度規定。如總則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2、增加了採取談話函詢處置問題線索的內容。如新《規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對談話函詢的程序、方式,及其結果的處置作出了具體規定。
3、新《規則》對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可以採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調整。主要是,(1)新增了一些審查措施,新《規則》規定,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和限制出境等措施。」(2)新《規則》沒有明確提出採取「雙規」措施,但並不意味著不再實行,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從中可以看出,「雙規」措施只適用於接受組織審查的涉嫌犯罪人員。(3)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
4、限定立案審查和審理的時間。新《規則》明確,「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也就是說,立案審查超過90日未辦結的,本級紀檢機關無權決定延長時間,即使報上級紀檢機關得到批准,總共也不能超過180日。原《案件檢查條例》規定,立案時間不超過一個月;調查時間不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沒有限定延長時間。新舊比較,規定的時間應當差不多,新《規則》中曾出現工作日的提法,不標示工作日的「日」,應當不是工作日。新《規則》還明確,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30日內提出處置意見,審理工作時間為30日。
5、新《規則》對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提出具體要求。新《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採取的審查措施。」第二十七條規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審查方案。」以前這些都是執紀審查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6、強調對紀檢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新《規則》力圖構建自我監督體系,做出了對執紀審查人員管理監督的具體規定。如,審查組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和監督;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件原物,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實行脫密期管理,對紀檢幹部辭職、退休後從業作出限制規定;開展「一案雙查」,對執紀違紀、失職失責人員嚴肅查處;執紀審查期間,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省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檢討,並予以通報、嚴肅問責。
7、案件審理增加退回重新調查和補證內容。新《規則》規定,「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8、對紀檢機關管轄對象和監督執紀領導體制有新規定。新《規則》明確了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伸延了指定管轄權。
9、體現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新《規則》規定,「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10、提出新的工作機制。新《規則》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查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1、對維護被審查人正當權利作出具體規定。新《條例》規定,「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⑺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後多久可以申請做律師
辭職後,要先找一間律師事務所工作,然後向地市級司法局申請律師實習,實習期是一年,實習期滿通過考核後才能成為正式律師。你是一個公務員,是否要出來做律師,你要慎重考慮,因為律師行業起步比較難
⑻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8)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