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則能凍結被執行人養老金賬戶
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回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但是答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月30日)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Ⅱ 今年退休人員還用認證嗎
今年己經認證了,明年還要繼續認證,不認證是不行因為退休的工人逐漸增多,這樣好管理。
Ⅲ 欠債不能償還 法院凍結了養老保險賬戶 請問到底有沒有權利凍結
可以凍結,但必須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被法院凍結的退休人員的賬戶可以認證嗎擴展閱讀
當年,認識多年的張某向李某借了幾千塊錢,說是做生意要周轉資金。而當時的幾千塊,並不是一個小數目,一開始李某還有些猶豫,不過看到張某生意很是興隆,礙於朋友情誼,李某還是答應了。
原本張某答應很快就會將這筆錢還回來,結果卻一直拖欠不還。李某催了張某好幾次,張某每次都是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搪塞李某。
李某一開始還以為張某或許是有苦衷,過一段時間就還錢,但沒想到張某借了幾年卻絲毫沒有要還的跡象。
無奈下,李某也顧不上什麼朋友情誼了,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了。然而,雖然贏了官司,對方卻死活都不履行。得知李某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後,張某乾脆人間蒸發,一躲就是30年。
如今,張某和李某也到了退休的年紀了。對於李某來說,幾千塊早已經不值錢了,可他卻一直將此事記在心裡。
前一陣子,他來到法院,要求再次恢復執行。而法院得知「老賴」張某已經退休後,來到社保中心進行了查詢。這一查詢,果然找到了張某的資料。隨後,法院立刻對張某的賬戶進行了凍結。這意味著,退休後的張某,將無法拿到自己的養老保險金。發現這一情況,張某急了,趕緊來法院「投案」,乖乖把錢還給了李某。
金陵晚報記者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而社會保險基金中的養老保險金一項與退休金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屬於「五險」范疇,這筆資金在勞動者未退休前不能強制執行。但一旦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這筆資金就轉化為勞動者的退休工資,按月打入勞動者的工資賬戶,這個時候,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但要給債務人留出必需的生活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人民網—「老賴」欠債30年退休金被凍結才出來還錢
Ⅳ 法院凍結退休工資卡合法么
法院凍結退休工資卡是合法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4)被法院凍結的退休人員的賬戶可以認證嗎擴展閱讀: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Ⅳ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用於還債
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
當退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養老金。考慮到退體人員屬於特殊群體,最高法院法研[2002]13號答復,對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已經在執行順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的境遇遠比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困難。故社保機構於法於理於情都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Ⅵ 退休工資被法院凍結後社區證明
執行行為合法的,積極籌款,歸還債務,爭取早日解凍;執行行為不合法的,可 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法研[2002]13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Ⅶ 法院能凍結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嗎
人民法來院可以扣留、劃轉退休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清償債務,但應當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余留退休職工本人及其撫養人口必須的生活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法研[2002]13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Ⅷ 發養老金的存摺被法院凍結能另外辦一個賬戶把養老金打到另外的賬戶上嗎
目前關於此問題的司法解釋與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規章內容互相內沖突,導致實務容中執行不一。
1:法院可以查封、凍結該賬戶,但需要給你留出你本人你需要你供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如果養老金低於當地最低基本生活,法院不應該凍結。
2:養老金是公民基本生存保障,民事執行要確保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對養老金賬戶不得凍結最高法院有明確規定。
Ⅸ 退休人員社保卡與銀行卡綁定,銀行卡被法院凍結,社保卡里的錢能取出來嗎
不可以,兩卡綁定所有信息合一,銀行卡被凍結,那綁定的其他卡也一並凍結
Ⅹ 法院能凍結退休工資嗎我有個執行案件法院凍結了我的退休社保工資卡請問法院能不能凍結我提出執行異議,法
(小塵4x/圖)
因為沒有償還去世兒子的債務,年逾七十的老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無法取款,面臨著失去生活來源的困境,身患癌症的老人醫葯費也無法支付。法院執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據上游新聞報道,兩位今年分別73歲和71歲的老人被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他們用於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不能取款。原因是兩位老人的兒子借了朋友一筆錢,還有40萬元沒有償還就去世了。朋友到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死者的遺產價值大於債務,兩位老人及他們的孫女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所以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這起官司的判決並沒有問題。雖說現代法律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義務,但民法也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就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死者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繼承人對不足的部分不負有償還義務,當然其也可以自願償還。
問題出在執行上。因為老人和孫女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法院於是將老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還凍結了老人的銀行賬戶。而根據老人方面提供的信息,兒子的遺產還沒有繼承,這些銀行賬戶中的財產,是他們的養老金,並不是繼承的兒子的遺產。這一點其實法院在之前的一份執行異議裁定中已經確認過了。早在2019年,債權人就申請了執行,法院當時也凍結了兩位老人的銀行賬戶。死者母親提出了執行異議,並提交了包括銀行賬戶流水等在內的證據,證明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是其養老金,並不是繼承來的兒子遺產。當時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並在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認定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死者母親繼承遺產,其養老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因此支持死者母親的執行異議,解除了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撤銷了對其實施的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半年多之後,法院又恢復了執行,再次凍結了老人的賬號。難道是有了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了?
另外,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法院在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而死者母親身患癌症,目前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呼吸機、導管流食維持生存,日常醫療費用開支巨大。這些情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執行異議時就已經知曉。即使有證據證明老人銀行賬戶中有繼承的兒子的遺產,法院也只能在這些遺產的額度內劃扣或者凍結,而不應該直接凍結老人賬戶,導致老人完全無法取款。不能取款,可能耽誤治療,有可能給老人的病情帶來影響。
那如果繼承人一直不繼承死者的遺產,債務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呢?如果繼承人遲遲不進行繼承,又不放棄繼承,導致遺產長期懸而不決,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置,在處置所得中優先償還債務,有剩餘則交還繼承人繼承。
法院執行關繫到判決的最終實現,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那無異於一紙空文,不僅無法保護勝訴一方的利益,司法權威也會受到侵蝕。但是法院執行也應該具有人道主義關懷,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因,最高法規定,執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而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信息化程度高度發達的當下,法院有能力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也可以估算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費用大概是多少,執行工作應該更加細致,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