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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

發布時間:2021-02-17 15:24:15

㈠ 浙江省2O16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到目前為止,浙江省還尚未發布2016年企業職工養老金上調的消息,據悉已經有幾個省巿透露,將會在9月份增加退休養老金,浙江也不會例外吧!估計快了,再等一下吧!

㈡ 浙人社發2017 184號 浙江省關於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浙人社發(2017)84號,是浙江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江省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為2017年在職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提高,會繼續調整,但具體辦法出台要等到兩會之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㈢ 浙江省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調整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㈣ 2015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出來了嗎

你好,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
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4年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2014年度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准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㈤ 2019年浙江省社保廳財政廳怎樣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浙江養老金上調漲多少錢,浙江養老金計算方法
2017-07-2709:59:42文/王傳明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為浙江省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力爭在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預計全省將有612萬企業退休人員、56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668萬退休人員。
根據國家部署要求,今年浙江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為每人每月45元,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標准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准為: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養老金增加額。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予以適當傾斜:2016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㈥ 浙江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何時補發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為我省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力爭在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預計全省將有540萬企業退休人員、54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594萬退休人員。
根據國家部署要求,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待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標准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予以適當傾斜:2017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017年浙江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據浙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調整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今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同步調整。調整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要求,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而進行。
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60元,體現社會公平。
掛鉤調整
1.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7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適當傾斜
2017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017年浙江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浙江省2017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細則:記者昨天從相關部門獲悉,從今年起,我省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具體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力爭在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後,預計全省將有540萬企業退休人員、54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594萬退休人員。
根據國家部署要求,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待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定額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
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標准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適當傾斜,主要指對高齡退休人員予以傾斜,具體為:2017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017年浙江退休金補發比例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浙江退休金補發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補發退休養老金。

㈦ 浙江上調企業退休養老金 今年每月多了多少錢

國家已經出台政策,按人均10%左右調整,具體細則由各省人社部門制定。
201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5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4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4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4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每個人調整幅度根據細則計算,望採納!

㈧ 2016年浙江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加多少錢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專》,2015年12月前屬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盡管國家層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浙江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均從2016年1月補發,敬候佳音。

㈨ 浙江省企業退休養老金漲幅多少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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