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企業喪葬費費標准
根據吉高法[2011]60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 吉林省現行喪葬費標准為21423.00元。為吉林省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節選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工傷保險條例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2. 吉林 退休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復單位工作人員制死亡後調整死亡喪葬費標準的規定」第7條中指出,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該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規定」第1條中指出,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由500元調整為1200元。
撫恤金標准根據民發[2007]64號文件,「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中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死亡後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調整為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
3. 吉林市退休職工2020年4月16日去世傷葬費多少
吉林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社會保險支付十個月的養老金和1200元的喪葬補助。
4.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4)吉林省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5. 吉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本企業平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准計發。
喪葬補助費是單位對職工死亡後用於喪葬的專項補助.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實行全省統一標准,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的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含個體參保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支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企業支付,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80%。
6. 吉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等費用如何分配如何支付
給老人十個月的工資,沒結婚的要偏多一點,協商著辦,配偶和子女應該不得這筆錢
7. 吉林省企業單位因病去世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標準是...
一共復13個月工資,是社會平均工資,打制12333就會告訴你的。
一、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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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吉林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項目性質:審批
申辦條件:病故、病故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內不足228元,鄉鎮不足208元補齊
申辦材料:死亡證明、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
工作流程: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市人事局審批
收費標准:無
辦理時限:當天
許可依據: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人薪發[1994]48號 《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人聯字[1999]29號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的通知
9. 詳細內容:吉林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項目性質:審批
申辦條件:病故、病故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內不足228元,鄉鎮不足208元補齊
申辦材料:死亡證明、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
工作流程: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市人事局審批
收費標准:無
辦理時限:當天
許可依據: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人薪發[1994]48號 《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人聯字[1999]29號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的通知
10. 吉林省企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根據吉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專》(遼勞發【1996】196號)文屬件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度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