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怎麼賠償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2.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怎麼賠償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各省制定了《XX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有回些省市的政答策具體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賠償標准,查閱下本省政策,或去當地勞動局咨詢。
2、如果本省未做明確規定,按各地級市的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規解釋,各不相同。
有的退休返聘人員,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部門予以認定為工傷,按《條例》規定享有工傷待遇;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有的省市允許其進行委託鑒定,參照《條例》規定的標准,由單位支付;
有的省市按民事糾紛解決,去法院起訴。
3.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時受傷如何處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發生事故,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退內休人員不再屬容於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達到一定年齡的老年勞動者,應當依法退休,從此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自然人出現年齡過高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應當對其予以保護,而不可再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
據此,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應屬勞務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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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退休人員返聘因公受傷單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1條的規定,參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關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要件。
其次,參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表象,且具體規定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勞動合同之外,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
第三,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第四,必須考慮該案特殊性在於受聘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且工傷保險勞動部門不僅沒有拒絕而且予以接受,當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表象並在工作期間內發生工傷,理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鑒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新工作單位,新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5.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退,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5)聘用退休人員因公負傷費用誰付擴展閱讀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 企業聘用已退休人員,發生了工傷怎麼處理所產生的費用有沒有具體標准
企業已違反《勞動合同法》。.
所產生的費用應比對《工作保險條例》進行賠付。
7. 退休人員在聘用單位發生工傷應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與僱傭單位形成
僱傭關系
,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傷,僱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直接起訴。雙方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詳詢請致電,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