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補發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專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屬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就是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Ⅱ 退休職工去世後可補發多少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20個月基本工資;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安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各省市有差異。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對於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徵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Ⅲ 退休職工病亡如果補發怎樣領取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20個月基本工資;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安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各省市有差異。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四川省的相關規定如下(各地略有不同):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Ⅳ 老職工退休去世後,補發多少工資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內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容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黑龍江省規定喪葬為4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6000元;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Ⅳ 退休金補發是怎麼算的
2016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中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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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休人員補發養老金怎樣計算
為了方便退休人員了解自己的待遇是如何計算得到,市人社局將公布加發金額計算明細,分別公開退休人員退休時間段、各時間段補發月金額、補發月數、月標准補發金額×補發月數(小基數)、歷年各階段小基數合計(該金額將與退休人員存摺上顯示的數字一致)。明細計算過程需於下周一才能查詢和列印,可通過如下幾個渠道獲取相關信息:
登錄市人社局的門戶網頁進行查詢和列印;
各社區經辦機構前台或者自助列印機、街鎮基層服務平台進行列印;
若存在顯示數額與50號文計算結果不一致,可登錄市人社局門戶網頁政民互動頻道反映,或通過各級設備經辦機構信訪部門咨詢、反映。
案例1
王女士,2007年6月退休,繳費年限27年3個月
第一步:按照市50號文待遇=定額加發+定比加發
=定額×加發系數+首次基礎養老金×定比×加發系數
=200×38%+565.57×10%×38%
=97.49元
市50號文待遇在2009年的年度調整增加為97.49×(1+5%)=102.36元
第二步:參考市8號文待遇為100元
第三步:市50號文高於市8號文,由於8號文待遇已享受,所以補發額為102.36-100=2.36元
因此,首次領取養老金至2014年11月共補發2841.47元。
案例2
唐先生,2012年11月退休,繳費年限27年
第一步:按照市50號文待遇=定額加發+定比加發
=定額×加發系數+首次基礎養老金×定比×加發系數
=800×59%+1122.01×11%×59%
=544.82元
第二步:參考市8號文待遇為535元
第三步:市50號文高於市8號文,8號文待遇已享受,所以補發額為544.82-535=9.82元
因此,首次領取養老金至2014年11月共補發9.82+9.82×(1+5%)×12+9.82×(1+5%)(1+5%)×11=252.67元。
這兩個案例繳費年限同為27年,但王女士退休得早,2009年10月之前領取的退休金沒有參加市8號文的「倒掛」補發,這次的給她補上同繳費年限的養老金待遇,而唐先生在2009年後退休,已經享受過8號文的退休待遇,本次50號文只是再次補發。
案例3
王女士,2011年1月退休,繳費年限30年
第一步:按照市50號文待遇=定額加發+定比加發
=定額×加發系數+首次基礎養老金×定比×加發系數
=600×61%+1016.51×14%×61%
=452.81元
第二步:參考市8號文待遇為535元
第三步:市50號文低於市8號文,而按8號文待遇已享受。
地方保留津貼=535-452.81=82.19元
此種情況即為未收到補貼情況。
Ⅵ 退休人員什麼時候補發工資
人社部、財抄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各地的政府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等待,但養老金增加部分均從2016年1月起補發。
Ⅶ 退休職工去世後,增漲的工資還能補發嗎
退休職工去世後,符合本次增加養老金條件的應該在當地完成調整基本養老金之後予以補發。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因此,符合本次增加養老金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如果於調整基本養老金之前去世的,可在當地完成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之後,按本人調整標准補發其應該增加的養老金。
增加的養老金應補發到去世的當月為止。同時還應該以本次增加的養老金為基數,按當地撫恤金標准(一般是20個月)補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差額。
(7)退休職工補發擴展閱讀:
退休職工漲工資怎麼算:
一、退休工資怎麼算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計發基本養老金。
2、「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統賬結合」前參加工 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 節金。
二、退休後養老金怎麼發放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