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今年寧夏養老保險有什麼新政策 我今年54歲,最近從農業戶遷入城市戶。現在無業,請問能否參加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老人」「中人」「新人」各不同
據國家勞動保障部測算,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後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生命周期表),按現行計發辦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沒有錢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改變。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改革。「新人」指1996年1月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調節金;「中人」指1995年12月3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調節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對「中人」1995年底以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積累額很少,導致個人賬戶養老金缺失的補償;「老人」指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對文件出台前,2006年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先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待新辦法出台後,再重新計算一次,少的給補發。
繳費年限不夠15年:不發給基礎養老金
寧夏原政策規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時就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新辦法明確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只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果本人申請自願延續參保繳費時間的,可以延續繳費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辦理延續參保繳費的人員要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延續繳費年限協議書》,延續繳費時間以後達到滿15年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逐步增加私企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調整到12%
近年來,私營企業成為寧夏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如何既減輕企業的繳費壓力,又調動企業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保證寧夏私營企業的平穩發展?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決定,逐步調整私營企業單位繳費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由現行的10%調整到12%,以後每1年提高兩個百分點,到2010年達到20%的全區企業統一費率。以2005年為對比基數,繳費比例每1年提高2個百分點,2006年增加繳費金額為560萬元左右。通過5年過渡期逐步增加企業繳費比例,既減輕了企業的繳費壓力,又保證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原始積累。
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比例調整為20%
國務院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目前,寧夏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比例僅為18%%。根據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統計,2005年寧夏共有8.39萬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其中選擇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有7.84萬人,占參保總人數的93.4%%,人均月繳費為132元。也就是說,寧夏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完全有能力接受繳費比例的調整。
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目前,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發揮社會統籌的當期共濟作用,又要實現個人賬戶的未來積累。為了調整基本養老金的結構,使其更加合理。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寧夏決定將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經過改革,以寧夏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為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其中20%為基礎養老金,38.5%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改革後目標替代率將達到59.2%,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增長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24.2%,減輕了個人繳費的壓力。
新老辦法過渡期為5年:基本養老金按比例逐年遞增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新老養老保險政策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對比。按老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截止到2005年底。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後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直接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新辦法實施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在轉制過渡期內,先按轉制的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再與本計發辦法進行銜接。事業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因單位轉制為企業、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保前原有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每一年指數1.0×視同繳費年限確定。按國家規定辦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破產企業以及按國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員,在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扣減基本養老金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進行待遇對比時,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然執行扣減2%的政策。
㈡ 寧夏社保局;我是四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能否提前退休在銀川。
朋友你好! 這種情況看你的工作年限來定的,你工作時間越長對你越好, 你工作的專時屬間越短對你越不好, 根據你交納的社保來定,國家這一方面有一定的文字要求,如果你在上班期間所發生的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供養你到退休年齡,每月的津貼根據地方來定,直至你退休,或者一下頭給你一比錢多少你定包含一切的費用, 你最好走法律程序。這樣對你更有力。
㈢ 寧夏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有何新規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11月3日發布,其中提到,將出台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那麼,寧夏目前實行的退休政策又是怎樣的?
11月4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獲悉,目前寧夏實行的退休政策仍是1978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此外,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根據上述暫行辦法中的其他條款《公務員法》以及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政策,一些符合條件的特殊群體仍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從事特殊工種的女性45歲即可退休
貝佳(化名)18歲時進入青銅峽化肥廠工作,擔任化驗員十幾年後離職,成為靈活就業人員。2012年,在貝佳45歲時,她向社保部門提出退休申請,因為連續在化驗員崗位上工作超過10年,她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
貝佳告訴記者,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家人曾勸她,由於核算養老金要參照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及工齡,過早退休會影響養老金的數額。但貝佳算了筆賬,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她每年要繳納幾千元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如果辦理退休手續,不但不用繼續繳社保費,每月還可以拿到穩定的養老金。
2012年辦理退休手續後,貝佳每月可以領到1700多元養老金,經過連續3年養老金上調後,貝佳的養老金已經超過2200元。退休後閑不住的她還在一家公司兼職,每個月也有2000元的收入。
記者了解到,按照相關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等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辦理特殊工種退休。
自治區人社廳養老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區辦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主要集中在煤礦企業的井下作業者,部分行業承壓鍋爐的操作工、焊接工、地面工程爆破工、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等。按照原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工種范圍,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治區人社廳和地級市的人社部門就會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在提前退休者中還有一部分屬於病退者,即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應辦理退休手續。
公務員工作滿30周年可辦理退休手續
記者從自治區公務員局獲悉,根據《公務員法》中的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自治區人社廳工資福利處負責人介紹,盡管《公務員法》規定工作滿30年的公務員可以自願提出退休申請,但是從寧夏實際看,提出申請的人並不多,「每年也就有兩三個人,而且大多是因為身體原因難以勝任工作」該人士告訴記者。
為什麼機關單位提出提前退休申請的人較少呢?知情人士分析,一方面,因為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臨近退休時,工作任務相對新入職者輕松。另一方面,一旦提前退休,待遇也會受影響,僅以公積金為例,在職時其所在單位要為其繳納公積金,而退休後,則沒有這部分福利。
高校、科研院所專技人員可提前退休去創業
自治區人社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相關人士介紹,根據今年我區出台的《關於融入「一帶一路」加快開放寧夏建設的意見》,為深化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主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批准,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在改革期間,對工作年限滿30年,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經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後,可以辦理提前退休進行創業。
㈣ 病退標准工資是多少
病退工資計算抄方法:
病退每提前襲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
一、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
㈤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工資有多大區別
退休工資是一種口語,一種泛稱。現在企業退休,按月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領取的是退休費。
1、正式退休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的退休。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因病退休,退休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100%發放。在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時,按正常退休年齡計算。
3、病退在第一條年齡條件下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
4、辦理病退,自己的繳費年限縮減了,繳費年限縮減,就會影響養老金待遇,讓拿到的養老金變得更少。
(5)寧夏事業單位職工提前退休擴展閱讀: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職工在申請病退鑒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鑒定申請表》、《病退鑒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
需要注意的是,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復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鑒,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參考資料:徐州日報-患癌兩次手術 病退辦不下來
網路-病退
㈥ 寧夏養老保險新政策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老人」「中人」「新人」各不同 據國家勞動保障部測算,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後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生命周期表),按現行計發辦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沒有錢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改變。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改革。「新人」指1996年1月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調節金;「中人」指1995年12月3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調節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對「中人」1995年底以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積累額很少,導致個人賬戶養老金缺失的補償;「老人」指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對文件出台前,2006年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先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待新辦法出台後,再重新計算一次,少的給補發。 繳費年限不夠15年:不發給基礎養老金 寧夏原政策規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時就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新辦法明確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只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果本人申請自願延續參保繳費時間的,可以延續繳費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辦理延續參保繳費的人員要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延續繳費年限協議書》,延續繳費時間以後達到滿15年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逐步增加私企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調整到12% 近年來,私營企業成為寧夏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如何既減輕企業的繳費壓力,又調動企業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保證寧夏私營企業的平穩發展?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決定,逐步調整私營企業單位繳費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由現行的10%調整到12%,以後每1年提高兩個百分點,到2010年達到20%的全區企業統一費率。以2005年為對比基數,繳費比例每1年提高2個百分點,2006年增加繳費金額為560萬元左右。通過5年過渡期逐步增加企業繳費比例,既減輕了企業的繳費壓力,又保證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原始積累。 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比例調整為20% 國務院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目前,寧夏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比例僅為18%%。根據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統計,2005年寧夏共有8.39萬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其中選擇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有7.84萬人,占參保總人數的93.4%%,人均月繳費為132元。也就是說,寧夏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完全有能力接受繳費比例的調整。 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目前,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發揮社會統籌的當期共濟作用,又要實現個人賬戶的未來積累。為了調整基本養老金的結構,使其更加合理。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寧夏決定將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經過改革,以寧夏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為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其中20%為基礎養老金,38.5%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改革後目標替代率將達到59.2%,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增長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24.2%,減輕了個人繳費的壓力。 新老辦法過渡期為5年:基本養老金按比例逐年遞增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新老養老保險政策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對比。按老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截止到2005年底。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後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直接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新辦法實施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在轉制過渡期內,先按轉制的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再與本計發辦法進行銜接。事業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因單位轉制為企業、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保前原有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每一年指數1.0×視同繳費年限確定。按國家規定辦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破產企業以及按國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員,在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扣減基本養老金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進行待遇對比時,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然執行扣減2%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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