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兩不找」期間算不算工齡社保,醫保該誰交
兩不找當然算工齡,因為工齡有兩種,一種是購買社保的工齡,一種是實行社保制度前專的固定工工齡,兩種加屬起來就是你的退休工齡(有的地方還+上山下鄉時間+參軍時間),現在你投保了社保,當然計算工齡了,醫保是捆綁在社保得不可分割,所以不可能分開,那就沒有醫保由誰交的問題了
❷ 我檔案一直在原單位,我和單位兩不找10幾年了,可到了退休年齡單位不管了
找主要領導和直管
❸ 二十多年了」兩不找」,單位沒給交任何保險,馬上要退休了,怎麼辦
你不找單位,單位也不找你。當初是不是拿了一筆錢就「兩不找」。現在版要退休了,你沒有參保,權當然也就沒有養老金。這種情況很普遍。
如果你仍然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你可以找單位扯皮,要求補繳養老保險。
如果你沒有工作,也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看看能不能補繳養老保險。如果不能補繳,就沒有養老金。
❹ 老董說法:企業辭退員工,長期兩不找怎麼認定勞動
所謂「長期兩不找」主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未曾聯系,勞動者在此期間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發放工資、福利待遇等,但雙方之間未正式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者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但不能證明已經將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送達給勞動者。而如今,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補發工資福利待遇補貼、補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等。就如本案中,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榮就未到電管站上班,之後農電總站停發了徐根榮的工資,但雙方也未辦理移交手續,雖然訴訟過程中,供電局主張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但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將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送達徐根榮,而在15年之後即2008年,徐根榮向供電局要求工資、福利待遇、養老保險費等,本案糾紛就可以認為是符合「長期兩不找」勞動爭議案件類型,在此情形下,應如何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實踐當中各地法院處理不一。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般考察以下要件: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三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法律關系,互相履行勞動權利義務,即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四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根據上述要件分析,在「長期兩不找」勞動爭議案件中判斷雙方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關鍵是考察雙方是否互相履行勞動權利義務。
❺ 還有十多年退休單位兩不找合適嗎
還有10多年退休,如果不找單位的話,這當然是不合適的,畢竟時間還長,應該要找一個單位繼續工作下去。
❻ 「兩不找」屬於何種勞動關系
所謂「兩不找」,是指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以及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也不領取報酬的一種不規范的勞動關系現象。
「兩不找」現象中,勞動者不提供勞動、不領取工資,用人單位還為其保留社保、檔案、人事關系,二者之間存在一種若即若離的關系,這種關系法律上到底屬於何種勞動關系?本文對此作簡要探討。
一、「兩不找」被判補繳社保
吳某系某公司下屬企業職工,在該企業的工齡已經23年了。1993年8月,吳某所在的企業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於是企業的上級單位某公司依法承擔了該企業的債權、債務,並於同年10月起負責該企業所在職工的安置工作。但吳某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某公司報到,此後,吳某一直未與公司聯系,公司對吳某也未作任何處理。1995年,某公司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號令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時,卻未通知吳某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1999年10月,吳某到公司要求為其安置工作崗位、繳納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公司認為與吳某沒有勞動關系,拒絕了吳某的要求。吳某於同年10月20日訴至仲裁委,因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公司與吳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支付仲裁期限內的生活費,即1999年9月、10月的生活費,其標準是北京市的最低生活費。
二、「兩不找」現象起因
90年代,一些企業因生產不景氣,在不安排職工工作崗位、不發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不給予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讓職工離開單位自謀出路。這部分人員有的自己離開企業出去臨時做工、打工、開店,經過十幾年的拼搏,這些人中有的做了老闆,有的仍窮困潦倒。那些在社會上闖盪多年,沒有
發財。依然生活無著落的職工,在他們年老體衰之時,自然想到到單位。律師信訪接待時,見到很多這類上訪者。
九十年代企業改製造成大量下崗職工,一部分人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實現了再就業;還有一部分人,根本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協議,這些人有的在原單位工作十幾年,早已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用人單位既沒有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也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在達到退休年齡之時,勞動者混的不好,就會找上門來,企業此時已改制變賣,這些人轉而找政府,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三、「兩不找」現象危害的滯後性
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兩不找」人員的勞動關系遠比停薪留職人員難以處理,而且更易發生變化。「兩不找」現象是一種不規范的勞動關系,容易引發勞動糾紛,對單位,對勞動者、對社會的穩定都有一定的危害。
首先,「兩不找」給用人單位帶來一些潛在的問題:一是由於「兩不找」實際上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不如停薪留職,協議自負;二是不能證明「兩不找」人員有收入,用人單位將承擔其生活費;三是勞動者在外面干不下去了,回來再找單位,要求上崗或要生活費,單位不能不給。「兩不找」現象,在當時看來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而不需要因解除勞動關系而支付補償金,但以後發生的費用可能會更大。
四、「兩不找」屬於何種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建立、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兩不找」如果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可依照約定;如果沒有採用書面形式,那又屬於勞動關系中的哪一種形態呢?
在「兩不找」現象中,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也沒有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關系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終止。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這種不確定狀態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年)第14、勞動者長期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又未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長期兩不找」,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處於中止履行狀態,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兩不找不屬於自動離職,而屬於勞動關系中止,如此後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如認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應當確認解除從北京市的規定可以看出,「兩不找」實際屬於勞動關系的中止,也就是勞動關系暫時處於停頓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隨時要求上班,也可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選擇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安排其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選擇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❼ 二十多年兩不找,單位什麼保險也沒給交,馬上退休了,怎麼辦
沒交養老保險,沒有養老金。
可以跟單位協商一下補償。
❽ 你好!我從2008年之現在屬於兩不找人員現在想算斷可單位叫我個人把養老保險全部補起來,我該繳嗎
什麼叫「該交不該交」?你不繳費社保局賬戶里就沒有你的積存,即使到年齡退休也沒版有養老金權。你與企業無論有多少矛盾也不應該影響到社保繳費。耽誤的是你自己!
建議暫且放棄與企業之間的糾纏,趕快去繳費。再不耽誤繳費的情況下保留證據,去法院起訴原單位,要求賠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❾ 兩不找職工退休問題,求助各位幫忙出謀劃策。謝謝!
口頭 現在都要書面文件
❿ 根據最新出台養老保險政策,之前處於兩不找,現在買斷。之前的養老保險由個人還是工廠補齊
如單位已參保,已退人員正常享受退休工人待遇,每年年檢一次。買斷工齡人員,檔案存放專在養老中心,個人屬辦理接續養老保險,一般按交費基數的20%交納養老保險,男性60歲,女性55歲時辦理退休手續。協保人員俗稱兩不找,由政府交納養老保險,到年齡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