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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員個稅抵扣項目有那些

發布時間:2021-02-15 12:23:34

Ⅰ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

1、個稅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月。

2、社會保險費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住房公積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的最高繳費比例為12%,超過部分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

4、年金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4、公益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內容,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企業退休人員個稅抵扣項目有那些擴展閱讀:

2018年10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調整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

稅前扣除_網路

Ⅱ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准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征稅: 獨生子女補貼;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托兒補助費;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准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0、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21、按照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科研機構(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326號文件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校

和高等專科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必須時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2、按照(80)財稅外字第196號文件規定,對於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

(2)企業退休人員個稅抵扣項目有那些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1、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

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

Ⅲ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都包括什麼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

1、個稅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月。

2、社會保險費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住房公積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的最高繳費比例為12%,超過部分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

4、年金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4、公益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內容,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企業退休人員個稅抵扣項目有那些擴展閱讀:

2018年10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調整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

稅前扣除_網路

Ⅳ 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免稅項目有哪些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不論納稅人年齡的大小,已婚未婚,家庭人口多少,其定額扣除800元,作為本人及贍養家屬生活費用和其他必要的費用,僅就超過800元的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實行定率相合的扣除方法,按次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務)的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連續性的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以一個月連續取得的收入,合並為一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不採用定額扣除方法,扣除率為20%;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不採用定率扣除,而採用定額扣除800元的方法,這樣就可照顧每次收入數小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使他們同每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800元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一致。
對於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一項所得的,按稅法規定需要扣除費用的,可以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進行費用扣除,以每個人扣除費用的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於投資所得,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因此,對這類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
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項目具體有:①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主要包括個人在科學、技術、文化方面有發明創造的成果,由中國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組織發給的獎金。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的利息。主要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儲蓄存款所得的利息以及國家銀行委託其他銀行代辦儲蓄存款的利息。至於個人在中國各地建設(投資)公司的投資,不分紅利,其股息不高於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的,也免於納稅。③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從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提留的福利基金中支付給職工的福利或救濟性質的補助費。④保險賠款。⑤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⑥幹部、職工的退休費、退職費。⑦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的人員薪金所得。對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的同等待遇為限。⑧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目前,財政部已批准免稅的所得主要有: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來華定居,由於過去的僱傭關系,而從國外領取的退休金、年金。

Ⅳ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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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Ⅵ 7月1日起哪些做法可以抵扣個稅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該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即200元/月。

試點政策7月1日起推廣到全國范圍

《通知》指出,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

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到底可以少繳多少錢?

據《通知》,從7月1日起,購買商業健康險就可抵扣個稅。如果是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也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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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納稅個人及企業經營者
該政策的適用對象是: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適用產品:符合五個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可滑動查看↓)

1、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2、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3、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4、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5、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Ⅶ 一九年個人所得稅抵扣規定和退休人員有關系嗎

個稅附加專項扣除與退休人員沒有關系,退休人員工資已免個稅,當然也不能扣除。

Ⅷ 個人所得稅應扣減項目主要有哪些

(一)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的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118號)
(二)對依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實行資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國發[1998]8號)的規定,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118號)
(三)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卻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京稅五[1994]375號)
(四)對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老幹部保姆費(護理費),在計稅時允許扣除,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4]187號)
(五)軍隊(武警部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中的津貼、補貼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項目: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指生活困難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對以下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財政、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上述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七)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23號)
(八)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0]274號)
(九)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9]684號)
(十)經市政府批准,對交通費、洗理費、書報費、市內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奶費和煤火費,將人均月扣除額統一調整為綜合扣除額200元,在計征工薪項目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統一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標準的通知》京財稅[1999]469號)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允許在稅前扣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收入中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范圍及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1998]41號)
(十二)對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及企業(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標准發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可在稅前扣除,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2000)京房改辦字第080號)
按照(京財行[2000]394號)文規定,對黨政機關發放的通信工具補助費及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照黨政機關有關規定的標準的通信工具補助費,可在稅前扣除,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和通信工具補助費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地稅個[2000]207號)
(十三)對於企事業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採取全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個[2002]116號)
(十四)對個人取得的無償獻血補助視同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
(十五)對個人在取暖季按標准取得的煤炭取暖「煤火費補貼」免予征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

Ⅸ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1.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4.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5.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6.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8.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9)企業退休人員個稅抵扣項目有那些擴展閱讀:

月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所得額=單位計算的工資薪金總收入-扣除項目

3、單位計算的工資薪金總收入: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4、扣除項目:根據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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