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走丟了需要什麼手續
宣告失蹤,作為你父親的財產代管人,有權的到他的工資。
一、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三、
《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㈡ 失蹤人員怎麼辦理退休
首先,辦理退休申請,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不允許代辦的。
其次,你現在的關鍵就是找到你的父親,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其實退休金是次要的。
多尋求當地媒介和親朋好友的幫助,父親辛苦了一輩子,應該享受一下晚年生活。
㈢ 退休人員失蹤後怎麼辦死亡及待遇手續
按照規定,自然失蹤滿4年,發生事故,災害失蹤2年的,可以經過直系親屬的申請,法院判決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後,按照死亡待遇發給喪葬費,有供養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費,辦理時,憑據法院判決書到社保部門辦理
㈣ 你好,退休人員失蹤期間工資怎麼發
退休人員失蹤的,不能發放養老金,目前每年都要認證的,因失蹤沒有認證,便會暫回停發放養老金答。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㈤ 到了退休年齡人失蹤了怎麼辦
到了退休年齡,人失蹤了,就無法辦理退休,直到人找到了,由本人去辦理退休,如果失蹤超過4年以上,依然沒有找到失蹤的人,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告死亡,近親屬可以依法繼承失蹤人的個人賬戶。
㈥ 失蹤人員能否辦理退休
既然辦理了宣告死亡,那勞動關系是自動解除的,根本不需要做什麼!
㈦ 如果一個人失蹤了,那麼退休後會怎麼處理
下落不明的人,在職的,停發工資和所有薪酬,暫時凍結勞動關系。已經退休的專,停發屬養老金,暫時凍結養老保險賬戶。
下落不明的人,時間超過兩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宣布死亡。被法院宣布死亡的,按照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政策處理,給予15個月的工資或者養老金。具體的補償金額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㈧ 關於退休職工失蹤的工資補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回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答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