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叛緩刑後社區矯正以解教後一年還能調退休工資嗎
他們的工資我覺得是應該是沒有的,他最好是回來的時候重新有。
⑵ 事業單位職工服刑以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事業單位職工服刑以後,養老保險關系會被終止,此前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專部分可一次性屬支付給本人或親屬。
⑶ 事業單位的工人,被判緩刑後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准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⑷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文件原文: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4)事業單位職工緩刑結束如何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地方性政策: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浙人薪〔2003〕60號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省人事廳轉發的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復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號)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號)、《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2〕79號)等文件下發後,一些市、縣提出了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生活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經研究,規定如下:
一、緩刑期間的生活費
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中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若按此標准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發放。
退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增加退休費。
二、緩刑期滿後的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後,應重新確定其退休費。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然後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准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後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後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後再減發其降低後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後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例如:省級機關某處長,1998年退休,工作年限38年,2001年11月,該退休人員因違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其緩刑前基本退休費為1016元,生活補貼費(職崗津貼,下同)126元,省直規范補貼279元,合計退休費1421元。
如該退休人員2003年10月緩刑期滿後,在重新確定其退休費時,應先降低每兩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費20元,再減發其基本退休費的15%,生活補貼費和省直規范補貼按降低3職職務後的副主任科員標准,分別為90元和189元,即:(1016-20)-(1016-20)×15%十90十189=1126元。以後國家和省增加退休費時,該退休人員按副主任科員相應調整。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浙江省人事廳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⑸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退休後還能領養老金嗎
【干來部退休 判刑】中央源組織部老幹部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退休退職幹部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種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⑹ 事業單位人員緩刑期間和期滿後的工作和待遇是怎樣規定
如果已開除公職,則無待遇 如果未開除 則按照事業單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獲取薪酬
1、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①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②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③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准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2、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3、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4、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⑺ 勞動法緩刑退休規定
關於緩刑人員緩刑期辦理退休的問題,針對不同群體,國家版有不同的規定:權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緩刑考驗期間不能辦理退休;考驗期結束,不再執行刑罰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二、企業
緩刑考驗期,達到退休年齡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江蘇省人社廳《關於企業職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辦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復函》,勞 動 人 事 部《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問題的答復》。
⑻ 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能辦理退休手續嗎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 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 問題的復函專屬》
勞社廳 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⑼ 緩刑人員能不能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原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回刑罰宣告緩答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知》(人核發(1989)第2號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的規定,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被宣告緩刑的工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可否辦理退休等問題的復函》( 〔82〕勞險字24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被判處緩刑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已具備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有關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