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女性的法律保護的經典案例
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哺乳期女職工拒絕接受額外增加工作為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案情】
楊某(女)與某公司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楊某休完產假後於2011年2月回崗工作。公司除安排楊某負責從事休產假前的固定資產和成本工作外,未經與楊某協商同意,額外將營收作業交由楊某負責。楊某認為公司增加的營收工作量系公司另外一位被開除員工工作,且沒有交接手續,故未答應。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楊某拒絕完成主管分配工作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楊某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院認為,楊某在休產假前負責固定資產和成本工作,休產假後楊某正處於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應同楊某協商,不應直接強加,楊某抗辯主張合理。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點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除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楊某哺乳期單方額外增加楊某工作量,必然導致工作時間延長,楊某有權拒絕。公司直接以楊某拒絕完成主管分配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承擔責任。
案例二:女方確有證據證明男方對外所借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馬某與王某(女)於1995年11月登記結婚。女方王某曾於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10年11月29日判決不準離婚。2010年11月18日,馬某向唐某出具4萬元借條,並承諾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資產(包括股權)承擔不可撤消的無限連帶責任。後因馬某未歸還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訴訟要求馬某、王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關於所涉債務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焦點,唐某認為,債務發生於馬某與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本案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即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為馬某個人債務的情形,應認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認為,馬某所借款項用於賭博,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不知情,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於王某與馬某夫妻關系惡化、王某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後,應合理推斷本案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王某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方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必須看到,夫妻債務有對內和對外兩個不同的關系,即在夫妻內部借債一方會和配偶之間產生夫妻債務性質之爭,在夫妻外部同樣會在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之間產生債務性質之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外部關系作了明確,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雖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該規定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並不矛盾,即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條款,如果夫妻一方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本質特徵的,非借債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證明,男方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的比例要遠高於女性,為滿足不良嗜好,通過對外借款方式籌集巨額資金。如一味保護債權人利益而機械地將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樣對配偶一方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不公。
案例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職工,與續用單位之間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案情】
徐某(女)54周歲,已在某公司工作十餘年。2010年12月6日,徐某在下班途中被一卡車撞倒而腿部受傷。徐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徐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之間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范圍。徐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徐某在公司持續工作十餘年,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單位未為徐某辦理社會保險,徐某至今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徐某與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為工傷。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就勞動關系的確認、解除及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
【點評】
本案涉及超齡女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問題。實踐中,隨著人均壽命逐年提高,企業用工需求與勞動力市場供給矛盾的情況下,大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繼續留在企業務工的情況較為普遍,尤其是女性務工者。這些超齡人員與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應區分情況來看。現行司法解釋已明確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如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爭議,應按勞務關系處理。對於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不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然是一個適格、合法的勞動者。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辦理退休手續,使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按勞務關系處理,則不符合勞動法律的立法目的,故應認定雙方之間仍成立勞動關系,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四:男方父親為兒子、兒媳購買房屋贈與資金不因男方單方出具借款協議而轉化為借貸關系
【案情】
2006年2月,沈某(女方)與男方邱某登記結婚。2007年5月,邱某與案外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購得別墅一幢,該別墅權屬登記於邱某與沈某名下。後邱某與沈某夫妻關系惡化並導致離婚訴訟。2011年2月,邱父起訴要求邱某與沈某共同歸還借款350萬元,並提供了落款時間為「2007年5月」,署名為邱某的《借款協議書》等證據。經司法鑒定,《借款協議書》中簽名等手寫部分的形成時間並非為2007年5月,而是形成於2008年6月以後至2010年8月之前。邱父庭審中當庭陳述,自己與兒子邱某經濟上各自獨立,當時由其出面出資買房給兒子,沒想過要求邱某、沈某還款。2008年,因為兒子、兒媳吵架鬧離婚,所以和兒子邱某商量形成了《借款協議書》,講明購房借款需要歸還。法院認為,雖邱某購買別墅大部分出資來源於邱父,但《借款協議書》並非在邱某購買別墅時所形成,說明當時父子雙方並沒有明確的借款合意。另外,邱父在庭審中所陳述之內容可以表明,邱父當時有將購買別墅的資金贈與給邱某、沈某的意思表示。現小夫妻鬧矛盾訴訟離婚,邱父與邱某未經沈某同意,單方合意改變邱父當時出資的本意,損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認定本案所涉借款關系不能成立,並進而駁回邱父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別墅登記在邱某、沈某小夫妻名下,不適用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邱某、沈某鬧離婚,邱父以購房出資系借款為由,要求邱某、沈某歸還借款。雖提供了由邱某書寫的《借款協議書》,從證據形式上看,邱某所書寫協議書明確了為購房向邱父借款,且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根據司法鑒定結論以及邱父庭審中所陳述內容可以證實,邱父與邱某、沈某之間就購房資金當時並不存在借貸的本意,實為對邱某、沈某雙方的贈與。邱父以借款為由要求邱某、沈某歸還借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邱父與邱某惡意串通事後形成《借款協議書》的行為,違背了當初本意,意圖損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此不予保護。
② 52歲女職工勞動仲裁公司需賠償哪些損失
女性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也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和單位申請勞動仲裁也是無法索賠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③ 因女職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而產生的爭議該如何處理
把身份證拿出來,按身份證年齡來定是否達到退休年齡。
④ 勞動仲裁不受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嗎
達到退休抄年齡的案件不屬於襲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的。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雙方之間就不屬於勞動關系了,自然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爭議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⑤ 企業管理崗位的女職工超過50歲,勞動仲裁可以不受理
企業管理崗來位的女職工超過50歲,勞動源仲裁不能不受理。只要屬於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女職工退休仲裁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過退休年齡申請勞動仲裁的勝訴幾率大嗎
過退休年齡看是什麼來原因,申請勞源動仲裁。
你1958年出生,2012年8月到酒店工作時,年齡已經54歲了,女職工現在退休年齡還是50歲,剛到酒店你就已經過了退休年齡4歲了,按養老保險的規定,過了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無法給你繳納社會的。你想要退休金,應該在50歲前的工作單位繳納或,以個人名義參保,酒店方如果不欠你工資,就不違反勞動法,因為酒店沒有義務也沒有法律依據給退休人員交社保。勞動仲裁不受理是正確的。
⑦ 到了退休年齡,和前單位的勞動爭議糾紛不能仲裁了嗎
此種情況拿著勞動部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到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既然現在裁決結果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麼上法院也是可以主張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權利的。
⑧ 退休前的勞動仲裁,延續到退休年齡,怎麼辦呢
只要你姐姐在退休後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主張相專應的補償或賠償,都屬是合法的,仲裁委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是違法的。
你姐姐可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仍不受理時,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⑨ 退休了還可以勞動仲裁嗎
退休前的勞動糾紛可以
退休後屬於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