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財務人員退休半年審計局審財務人員當年的賬,財務人員需要在場嗎
已經退休的財務人員,在審計時不需要全天在場,但有涉及未退休前的賬務問題,應該積極配合、解釋有關財務問題。
❷ 退休人員每年都要審計才發工資嗎每年什麼時候去審計
辦理退休的月份年檢
❸ 已經調離原單位了還有義務配合審計嗎
完全有義務配合
❹ 退休後被審計三年對嗎
1.現在政策要求即使退休了也要接受審計,以前犯的罪,他那屋必須要拿回來。
2.只有這樣的政策執行起來才能打擊一切,想要貪污的人即使退休了也要負起責任。
❺ 國有企業的會計退休需要離任審計嗎
看企業內部規定,國家對此沒有明確要求。
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離職,是需要審計的。
國有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離職,是否需要審計,看具體情況而定。
普通會計離職,一般做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無需審計。
❻ 單位領導退休需要審計嗎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來的《關源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❼ 已退休的會計是否應對以前的賬務負責有什麼法律條文依據
賬務處理由誰負責要看事情的性質,一般來說,根據會計法: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可見,除非是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否則,都由單位負責人負責。不能認為是原會計人員賬務有問題就是原會計負責。
❽ 做為審計局領導退休後到曾經審計過的單位工作合法嗎
一定他們之前有瓜葛。讓我退休,以後。能到他的下屬被審計單位去工作嗎?值得人們懷疑。肯定是有貓膩。慢慢就露出了限了。
❾ 檢察機關財務會計退休後是否要審計
檢察機關的財務審計,是根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計劃進行安排的,至於檢察長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由上級審計機關進行安排。會計退休離開工作崗位,和接任者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即可,沒有規定必須要審計。
❿ 財務憑證有保管人員會計退休還用交接嗎
必須交接的,要把經手的財務賬目一一交接清楚,即使有出納保管財務憑證也不可以,你的工作交接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