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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發布時間:2021-02-14 12:36:44

『壹』 南京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償多少個月工資

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為6000原,撫恤金為16000元,供養親屬定期救濟費每年1800元。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2]102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近幾年各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12年3月1日起,調整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准統一調整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轄縣(市)、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16000元;南通、揚州、泰州1500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14000元。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1〕21號)第六條和《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從個人賬戶支出,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四、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計發辦法和執行時間,參照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民優〔201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及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10號)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9]10號

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標准和計發基數
單位:元
南京6000 6000 1800

『貳』 江蘇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其它費用的標準是多少

撫恤金20斤退休工資,安葬費接當地標准發給。
給個採納。

『叄』 關於江蘇省淮安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的最新文件是什麼時間出台的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1998年)》

第二十九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死亡後,由其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第三十條 職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發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7)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1]21號

二、各省轄市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指數的變動以及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確定並公布(詳見附表)。所轄區、縣(市)的具體執行標准,由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於上述標准確定,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以不高於省轄市上年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所轄區、縣(市)的具體標准由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繳費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標准為: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1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2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3 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分別降低5個百分點。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標准為:供養 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 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 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各地現行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標准高於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性質發生改變的,可按變動後的戶口性質所對應的標准執行。

六、死亡人員喪葬費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附:各省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單位:元)

市 喪葬費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

南 京33503350

無 錫32503250

徐 州27002700

常 州32503250

蘇 州32003200

南 通28002800

連去港22002200

淮 陰23002300

鹽 城24502450

揚 州27502750

鎮 江27502750

泰 州22002200

宿 遷17501750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

五、死亡待遇及標准

(一)離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含視同)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

繳費年限(含視同)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期間死亡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養老保險基金只列支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參保人員在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死亡的,在補繳相關費用後,可按繳費期間死亡處理。

(二)上述各項費用除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外,其餘部分先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不足的,在統籌基金中繼續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列支各項費用後仍有餘額的,可以繼承。

同一個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賠償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與民事賠償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民事賠償不足的,再按前款順序支付。

(三)設區的市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指數的變動以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確定並不定期公布(詳見附表)。各縣(市)、區的標准,由各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 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 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 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 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五)離休人員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標准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按照退休人員標准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參照離休人員標准執行。

(六)各地現行標准高於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表

市 喪葬費標准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3400 3400 1100
無錫 3300 3300 1000
徐州 2750 2750 750
常州 3300 3300 1000
蘇州 3300 3300 1000
南通 2850 2850 800
連雲港 2250 2250 600
淮安 2350 2350 650
鹽城 2500 2500 650
揚州 2800 2800 900
鎮江 2800 2800 900
泰州 2250 2250 600
宿遷 1800 1800 500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5]13號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標准和計發基數(單位:元)


喪葬費標准
直系親屬一 次性撫恤費標准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

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4000
4000
1300

無錫
4000
4000
1300

徐州
3300
3300
900

常州
4000
4000
1300

蘇州
4000
4000
1300

南通
3400
3400
1100

連雲港
2800
2800
800

淮安
2800
2800
800

鹽城
2800
2800
800

揚州
3400
3400
1100

鎮江
3400
3400
1100

泰州
2800
2800
800

宿遷
2400
2400
700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2號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表

喪葬費標准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5000
5000
1500

無錫
5000
5000
1500

徐州
4200
4200
1100

常州
5000
5000
1500

蘇州
5000
5000
1500

南通
4200
4200
1300

連雲港
3600
3600
1000

淮安
3600
3600
1000

鹽城
3600
3600
1000

揚州
4200
4200
1300

鎮江
4200
4200
1300

泰州
3600
3600
1000

宿遷
3200
3200
900

『肆』 江蘇離休人員死亡後的工資能拿幾個月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版的通知權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民發(2011)192號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計發辦法和執行時間,參照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民優〔201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伍』 江蘇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如何計算,女兒可以領取嗎

你的情況還未說得很清楚,死者是機關、事業還是企業單位退休的?是省直單位還是哪個市縣區的?這些都會有不同文件參考。
一般來說,江蘇省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病逝後,國家撫恤金最新標准為:死後評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的,為40個月;病故的,為20個月。還有喪葬費,各地標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不過有的地方為了推行殯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證明才能申領喪葬費。
注意了,撫恤金和喪葬費的計算基數是基本退休費,不是指退休費!所謂基本退休費就是剛退休時算出來的基本退休費加上歷年來增加的退休費之和。這么解釋有點拗口,也就是說死者的退休工資1800左右,這個退休工資可能還含有津補貼、交通補貼之類的,扣去這些,估計基本退休費會在1500--1600元這個區間。
別只顧盯著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對某些家庭來說重點是辦理死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遺屬,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補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這個遺屬補助每人每月都有幾百元啊(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有不同標准)!仔細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請條件的,一定要及時申請!辦這個要提供遺屬和死者的關系證明材料、收入情況證明材料等,具體你去當地人事局當面咨詢一下。

撫恤金和喪葬費女兒當然可以領取!不過要提供女兒的身份證、戶口薄(女兒和父親的戶口要在一個本上)、死者的遺體火化證(如果沒火化則提供死亡證明),如果女兒的戶口和死者的戶口不在一個本上,則要提交女兒和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將上述證件和材料交給死者原單位,單位自然會派人到所在地人事局工資管理部門填表蓋章送批,下個月發工資時撫恤金和喪葬費就到位了。
下面是文件鏈接:
江蘇省的一次性撫恤標准: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93/4/_0.html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http://ltc.xzit.e.cn/zjfg/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
還有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http://www.js.lss.gov.cn/ylbx/zxzcfg/200810/t20081021_21150.htm
希望能幫到你!

『陸』 江蘇省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正常死亡後遺屬經濟補助新條件

國家機關來、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源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柒』 江蘇省退休死亡人員 撫恤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版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權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二、補助對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親屬:

1

『捌』 江蘇省徐州市企業退休工人病逝喪葬費

當然有,不知道你是哪裡的朋友,具體待遇和標准要按照當地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就是違反了我國勞動法,且看貴州省的相關待遇及標准:

貴州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地(州、市)、縣(市、區、特區)勞動(人事勞動)局、六盤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在黔企業:
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問題,自1984年《省勞動局關於改進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試行規定》([84]黔勞資字第58號)下發以來,省勞動局又幾次對有關待遇進行了調整,對保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對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進行調整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現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調整如下:
一、職工死亡後,當月工資照發,並按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職工死亡待遇的標准不分居住地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一)喪葬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十二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直系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但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或基本養老金)。
(四)職工死亡時,當時未達到代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後達到供養條件的,不能發放生活補助費。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生活補助費。
三、本通知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和已退休的人員。退職人員死亡後,只享受喪葬補助費。
四、經費來源:在國家未作統一規定前,上述費用暫不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五、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職工死亡待遇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一律不再變動和補發。但對本通知生效後仍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條件的,改按上述標准發給。
六、企業離休人員的死亡待遇(喪葬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仍按省勞動廳黔勞廳發[1997]17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這次對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後,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本文件規定標準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玖』 江蘇省事業單位喪葬費標准

喪葬費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補助標准為每人3000元左右。各地區的標准不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是習慣性說法,其實是叫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
調整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發放標准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執行;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拾』 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的領取標準是什麼

1、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喪葬費:60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6000元。

2、2012年3月1日起,調整為:喪葬費:60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16000元。

(10)江蘇省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1、喪葬費的標准: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2、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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