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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員返聘

發布時間:2021-02-14 11:15:31

『壹』 退休人員返聘到單位工作,是不是勞動關系

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工傷,各地法院有不同處理,有的按照工傷處理、有的按照人身傷害賠償處理。
較早關於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明確規定,是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中提出:用人單位再次聘用已經享受退休待遇人員,雙方應當訂立聘用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的聘用協議的解除不適用《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勞動法》第28條恰恰是規定單位解除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這就是說如果雙方解除聘用協議的補償,只能按照協議內容處理;協議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其中就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存在一種解釋: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領取養老待遇的人,還可以建立勞動關系。隨後頒布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這兩條從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明確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必須終止,沒有例外存在。對於能夠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言,有基本生活保障,強制終結勞動關系可以理解;但是對於沒有退休待遇人員,尤其農村、城鎮沒有退休保障、依靠自身工作謀生的老年人,就未必公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意見中,對退休人員就分為兩種情況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之間關系可以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單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之間按照僱傭關

『貳』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准嗎

退休人抄員返聘,不是勞動關襲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受最低工資保護,勞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叄』 退休員工返聘工資一般是原來的多少

退休後返聘和單位之間成立僱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工資不受集體合同、最低工資、同工同酬原則的限制,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資料來源:網路:退休返聘)

『肆』 企業聘用離退休人員返聘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伍』 未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返聘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返聘應訂立聘用合同。
已經退休的人員,或者是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無論起是否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都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被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陸』 退休後被返聘有年假嗎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依據2: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但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
說明: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
我公司是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如果不讓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雖不違反法律,但容易引發員工反感情緒。因此單位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天數帶薪休假日,或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為退休返聘人員設立帶薪休假的制度。

『柒』 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繳納社保年限沒滿15年,沒享受退休待遇,如果返聘員工,單位是否需要為其買社保

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繳納社保年限沒滿15年,沒享受退休待遇;如果返聘員工,經過雙方協商簽訂勞務合同,可以根據所簽合同,來確定是由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

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員返聘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年限

1、我們說的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相關的繳費年限規定。

2、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超過15年,消費者可選擇不交,也可以多交,多交多得。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

3、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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