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提前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規定
1、你這種情況,具體應該咨詢當地社保部門,因為各個地區的繳版費基數都是不一樣的,還有權1998年前是沒有各人賬戶的,這種情況應該補繳多少,各地都有不同政策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因病退職的待遇,和正常退休待遇有何不同
因病退職,應該按休假的百分比發,和正常退休是不同的,要等到了退休年齡才能按正常退休發工資。
❸ 因病退職和病退在退休待遇上有什麼區別
按照我國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因病退休與退職,在養老金(病退職或稱病殘津貼、生活費)的計算方法上並無區別,
但病退職職工往往繳費年限較短,個人賬戶儲存額較少,實際領取的養老金一般較病退休職工少。
並且,病退職較病退休的養老金最低保障數額要低,國家統一調整養老金的時候定額增長標准一般也要低檔次。
(3)職工因病因殘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因職業病而提前退休,退休待遇與正常退休一樣。
以前病退的條件很簡單:根據國家相關政策,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目前為止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
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
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職工在申請病退鑒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鑒定申請表》、《病退鑒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
需要注意的是,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復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鑒,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❹ 因病退職之後有什麼待遇
退職待遇:符合退職條件的,可按月享受退職生活待遇,退職生活費=(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增發調節金120元。
退職生活費以後按當地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80%進行調整。
與年滿45周歲的正常病退差距就是一個是按當地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80%進行調整,一個是按100%來進行調整的,還是有差別的。
拓展資料: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病退鑒定:
1、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國有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或者殘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本人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申請病退年度內、以檔案最早記載為准)。申請退職的,不受年齡限制。
3、養老保險費(含視同繳費)滿15年(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依據有關規定)。
4、有醫療機構的有效醫療資料(原件或加蓋封章的復印件)。
❺ 國家社保局關於殘疾人提前退休政策
我國現行法規中的法定退休年齡,依然延用的是1978年出台文件中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其中國家法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職工退休年齡均為: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可領取養老金。然而,我國殘疾人口尤其是重度殘疾人的預期壽命較健全人口短,很多殘疾人,尤其是重度殘疾人在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情況下交納了養老保險,卻因現行法定退休年齡和自身壽命的限制,還沒能享受到養老金就已經去世了,給殘疾人家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為此,胡志斌建議,國家應盡快修訂出台新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辦法,對殘疾人退休和領取養老金條件不做一刀切式限制,對工齡滿10年,並繳納10年以上養老保險的殘疾人,在自願提出退休申請的前提下,經由勞動、衛生、司法等相關部門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退休,並享受全額基本養老金待遇。
根據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就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1,殘疾人盼望提前退休政策(來源,人民政協報)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保障部)
❻ 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職工因病退職的有關文件和規定
一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 《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勞動能力的幹部、工人,應當退職。
三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有以下情況者可以提前退休: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幹部和工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1979年3月自治區勞動局貫徹國發[78]104號文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9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
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或勞動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殘,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
(6)職工因病因殘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退職是國家對不具備退休條件,但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經批准自願退離工作崗位的職工的一種處理方法。
按照國家規定,職工由於非因公傷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年老體弱不能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 (工人還需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退職。
退職職工,仍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由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准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
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符合第二條(一)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符合第二條(三)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❼ 下崗失業殘疾人,為什麼不能辦理職工因病致殘退休政策,
有,國家對其的政策還是蠻多的,有以下:
一、採取切實措施,避免殘疾職工下崗
(一)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一般不裁減殘疾職工。
(三)企業進行改組、改制,盡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四)企業因兼並或破產,確需安排殘疾職工下崗的,應按國家規定的下崗程序執行,並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二、確保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
(一)國家確定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殘疾職工,可採取離崗退養的辦法。離崗退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所在企業應繼續按規定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二)對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破產企業自謀職業的殘疾職工,按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費並一次性發給本人;符合國發〔1994〕59號文件和國發〔1997〕10號文件規定的破產企業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殘疾職工,由本人申請並經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
(一)企業要確保下崗殘疾職工全部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再就業服務中心要為進入中心的下崗殘疾職工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組織跨企業的勞務輸出,利用現有的資金、技術、場地、設備進行有針對性的轉業、轉崗訓練,並負責職業介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指導,幫助中心制定下崗殘疾職工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培訓工作計劃並做好落實工作,督促企業將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每個下崗殘疾職工身上。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要對下崗殘疾職工優先提供免費登記、培訓、計算機信息查詢等就業服務,積極為自謀職業的下崗殘疾職工提供保存檔案、代收代繳社會保險等項服務;就業訓練中心和技工學校應主動承擔下崗殘疾職工轉業訓練,對參加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職業介紹機構要在半年內免費提供三次就業信息和職業介紹。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渠道
(一)在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在招錄人員時,應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需的工勤人員,有適合殘疾人崗位的,應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其再就業的合法權益。
(三)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殘疾職工,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應優先招錄其子女就業。
五、各級殘聯要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一)要掌握轄區內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情況,認真做好下崗殘疾職工的調查、統計、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各地殘聯要積級協調有關部門,督促企業落實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和社會保障工作,對違反國家政策或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企業,殘聯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三)對下崗殘疾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聯應協調有關部門為其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下崗殘疾職工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其所在企業為他們選擇項目、安排培訓,在申辦營業執照、落實經營場地、籌集資金、免徵稅費等方面提供服務。
(五)對於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繼續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就業的,可根據企業安排數量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獎勵,所需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把下崗殘疾職工納入當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體系,把失業殘疾人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安排,狠抓落實。各級殘聯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本著對殘疾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扎實地做好各項工作,確保中央精神落實在殘疾職工身上。
❽ 病退條件最新規定2017
病退條件2017最新規定如下:
(一)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國有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或者殘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本人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申請病退年度內、以檔案最早記載為准)。申請退職的,不受年齡限制;
(三)繳納養老保險費(含視同繳費)滿15年(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依據有關規定);
(四)有醫療機構的有效醫療資料(原件或加蓋封章的復印件)。
(8)職工因病因殘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有關要求:
(一)病退鑒定工作直接關系傷病人員切身利益,關繫到社會穩定,各級人社部門要給予足夠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把工作做好。
(二)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養老保險經辦、殘疾人管理等機構要密切配合,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三)要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廉政風險防範,著力抵制不正之風影響,排除干擾,確保鑒定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四)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宣傳病退的申請條件、申報程序、鑒定標准等政策,及時解答群眾咨詢,保證群眾充分理解相關政策。
(五)要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出現矛盾簡單上交等不負責任做法。要及時反饋病退鑒定工作方面遇到的傾向性問題,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❾ 職工退休後因病致殘可享受哪些優惠
職工退休之後因病致殘,只能享受國家對於殘疾人的各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