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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已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1-02-12 08:25:36

㈠ 解聘已到退休人員如何補償

你好,秦永建律師: 我院對一些超齡聘用人員進行了清理,在涉及到經濟補償問題時,雙方出現了如下分歧: 1、關於解除聘用關系問題,勞方認為醫院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不服。但醫院認為補發1個月工資也屬正常解聘。 2、對於多年未簽合同書,勞方要求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我們認為,盡管未與勞動者簽定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但勞動者已在醫院服務多年,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正常解聘後不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且勞動合同法生效時,解聘人員男員工已超過60歲,女員工已超過55歲,應屬特殊用工關系,不能給予雙倍工資補償。

㈡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補償嗎

辭退已退休人員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解聘已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㈢ 辭退已經退休的員工,該怎麼操作沒有糾紛

返聘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范疇,所以只要結清工資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㈣ 勞動法辭退已退休的員工如何賠償

退休員工一般可以簽訂勞務協議,裡面同樣會明確勞動報酬和勞動期限
合同到期後
,解除時需要支付你的全部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㈤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1、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應簽訂勞務合同;
2、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相應規定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如題所述,該情形用人單位無需向退休返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具體情況再作分析判斷,依法操作。

㈥ 辭退己退休人員該怎麼跟他們說好

用人單位辭退已經退休的勞動者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㈦ 解僱已退休職工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解僱已退休職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員工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解除,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7)解聘已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㈧ 請問解聘已到退休人員如何補償

補償金如果沒有其他情況,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在2008年5月1日以後的工資要求雙倍支付?哪裡的政策啊

㈨ 公司辭退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退休人員需要賠償嗎

退休即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之一,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獲取勞動專報酬權、社屬會保障權等權利。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履行完畢了,也就是享受完了法定的「勞動權」。那麼再受雇於單位,是反聘性質的僱用關系,而不是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不能建立雙重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的相應補償的政策法律規定,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從用人成本上給予用人單位的制約從客觀方面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的保障,還有就是為了勞動者失業了再重新就業的過渡期給以生活保障的一定扶持。如果一個人一直在一個單位工作至退休是沒有補償的。
由此可見,樓主所說的是重新建立的是勞務僱用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務行為沒有獲得勞動補償金的法理支持,單位解除勞務僱傭關系時不給予補償既不違約也不違法,你的訴訟得不到法理支持。你說勝算有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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