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肅省事業單位2017年退休人員什麼時候漲工資
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甘肅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9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2016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傾斜調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對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的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准,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准。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准。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463元的,調整到2463元。
2016年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先按國家公布的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再按本通知要求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和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代發的,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新制度啟動實施後再進行結算。對於尚未納入參保的在甘中央單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調待資金,確保本單位退休人員能夠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做好發放落實工作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按養老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准確。
六、加強宣傳引導工作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積極主動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准確宣傳政策,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要結合實際細致排摸風險點,制定部門聯動預案,及時做好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推動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7月3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聯絡表》(附件1)
(二)調待期間,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上報表式為《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件6)、《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件7)和工作總結於8月30日前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和工作總結,於9月5日前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
2017年7月18日
Ⅱ 今年退休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怎麼漲
今年養老復金調整與往年相比,今制年最大變化在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這也是上世紀90年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養老待遇。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6.5%左右的調整幅度是指全國總體平均水平而言的,並不意味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按6.5%來調整,更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發養老金。各統籌地區具體調整幅度,還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實施方案來具體確定。
並軌後「中人」按照各地政府出台的實施方案增加養老金。一般會在8月底之前結束。
Ⅲ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漲多少
日前,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內從2018年1月1日起,為容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具體到個人多少,你就得耐心等到五一節過後,你所在的省市出台調整方案就會知道了。
Ⅳ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時候漲工資啊
你問的復應該是2012年即明年的養老制金是否繼續調整的問題,根據今年的形勢和物價趨勢,明年養老金一定會增發,如上海市已在全國率先宣布2012年會繼續調整養老金,這是一個很好的積極信號,可以肯定,全國各省市一定會跟進,繼續在明年初調整養老金。至於漲幅各地會不一樣,有多有少,還要根據各省市經濟狀況。至於事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一樣會調整,當然會比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少,這兩年來都是這樣。
Ⅳ 甘肅省今年退休工人漲工資嗎
甘肅省退休人員2017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8月底前補發到位。
甘肅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9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廳冊陸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納入姿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2016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傾斜調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對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的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准,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准。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准。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463元的,調整到2463元。
2016年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先按國家公布的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再按本通知要求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和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代發的,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新制度啟動實施後再進行結算。對於尚未納入參保的在甘中央單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調待資金,確保本單位退休人員能夠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做好發放落實工作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扮頃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按養老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准確。
六、加強宣傳引導工作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積極主動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准確宣傳政策,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要結合實際細致排摸風險點,制定部門聯動預案,及時做好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推動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7月3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聯絡表》(附件1)
(二)調待期間,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上報表式為《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件6)、《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件7)和工作總結於8月30日前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和工作總結,於9月5日前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
2017年7月18日
Ⅵ 甘肅省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工資標准
2017年最新甘肅退休職工工資上調細則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並領取養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
二、調整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企業退休人員、「五七工、家屬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84%。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類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傾斜調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中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齡計算以退休時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375元的,調整到2375元。四、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發放退休費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後再統一結算。
五、做好發放落實工作
本次調整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原單位負責發放落實,確保在9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要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准確。
六、加強宣傳維穩工作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首次按照新辦法調整退休人員待遇,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並軌」後首次同步調整。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部門內外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主動宣傳與輿情引導相結合,准確宣傳政策,密切監控輿情,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統一認識,避免炒作,化解矛盾,推動調整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結合實際對風險點進行梳理,制定部門聯動預案;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要輿情及時報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請於2016年9月5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聯絡表》(附表1)。
(二)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情況。上報表式為《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進展情況表》(附表2)和《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表》(附表3)。
(三)各市、州人社、財政部門於10月20日前,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分別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社保經辦機構將《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表7)和《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表8)報省社保局。
Ⅶ 己退休事業單位人員如何漲工資
各個省市的規定不一致,各個省市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本省的標准,我可以把遼寧省規定給你,供你參考: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1離休人員每月最高增加1400元
根據《遼寧省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2 工齡30年以上無技術等級工人每月增加330元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無職務(技術等級)人員,按下列辦法增加退休費:無職務的幹部:按本人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標准工資額(六類工資區)確定增加退休費標准,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原標准工資額在138元及以上的,增加550元;原標准工資額在87.5元及以上的,增加400元;原標准工資額在70元及以上的,增加330元;原標准工資額不足70元的,增加260元。無技術等級的工人:工齡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330元;工齡在29年以下的,增加260元。
3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00元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發〔1986〕26號)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教授及相當職務76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00元。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職)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增加的離退休(職)費將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職)費基數
根據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職)人員按本人現執行的離退休(職)費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退休(職)費。按照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離休後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人員,按照提高後的職務待遇增加離休費。只提高了住房、醫療,坐車等單項待遇的離休人員,按其離休時實際擔任的職務增加離休費。無職務的離休人員,按現執行離休費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休費。
增加離退休(職)費人員中,自2014年10月l日至本方案實施期間死亡的,增加的離退休(職)費補發到其死亡之月止。離退休(職)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職)費,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職)費基數;離休人員增加的離休費,從2014年度起納入計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基數。按照本人l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標准工資額確定增加離退休費標準的規定,僅適用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不涉及職務認定和其他待遇問題。
Ⅷ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怎麼漲工資
退休漲養老金按工齡劃分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以工齡劃分等級
之前有報道稱,一些50多歲的事業單位職工,因擔心改革觸及自身利益而尋求提前退休。這種擔心的前提是,他們猜測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齡劃線。但這並無依據。
對以年齡劃線,說法其實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員建議,為減少改革阻力,可將更多人劃為制度的「老人」,如以45歲來劃線。還有人說,可從改革時起,之後入職的按新辦法,在職的將年齡折算成繳費年齡。
對外經貿大學員工福利與社會保障系主任孫守紀認為,對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份,相關待遇「一刀切」的擔憂,不用過於緊張。他指出,事實上,不少涉老待遇的遺留問題,正是由於當年政策出台時,因退休時間前後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不同,「未來應該不會這樣」。
孫守紀認為,未來或將根據工齡進行改革,「如以工作30年為標准,超過的按原制度,有利於減少阻力。年齡小、工作時間短的還有較長時間,可建立職業年金制」。他指出,為避免新政策導致退休待遇降低情況,國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對改革時仍在職的人員予以政策傾斜。
機關事業單位退人員養老金上調
自2005年開始,我國每年都要調整一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全國31個省區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3050元排在首位。
31個省市區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各不相同,一般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兩種方式。以湖南省為例,普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 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適當傾斜,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70元。
在調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國務院要求,上調幅度均為10%左右。以河南省為例,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1764元,2014年調整後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約為10%。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約6.5%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寫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根據預算報告,這一調整是基於統籌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物價漲幅等因素。2016年我國將努力建立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促進在職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協調增長;還將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堅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進一步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
預算報告提出,2016年,我國還將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
事業單位退休漲工資最新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退休金調整方案:退休人員漲工資細節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最新退休工資的規定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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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 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16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 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 2016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 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 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 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 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 一 18 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 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 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 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 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 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Ⅸ 甘肅退休人員什麼時候漲工資
甘肅省退休人員2017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8月底前補發到位。
甘肅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9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殲慧神,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2016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傾斜調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對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的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分別高者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准,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准。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准。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463元的,調整到2463元。
2016年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先按國家公布的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再按本通知要求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和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代發的,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新制度啟動實施後再進行結算。對於尚未納入參保氏念答的在甘中央單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調待資金,確保本單位退休人員能夠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做好發放落實工作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按養老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准確。
六、加強宣傳引導工作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積極主動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准確宣傳政策,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要結合實際細致排摸風險點,制定部門聯動預案,及時做好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推動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7月3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聯絡表》(附件1)
(二)調待期間,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上報表式為《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件6)、《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件7)和工作總結於8月30日前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和工作總結,於9月5日前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