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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轉業軍人在企業退休的待遇

發布時間:2021-02-12 00:35:31

⑴ 國家對企業軍轉幹部退休後的工資政策如何

待遇其實還可以的。

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之後,一切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和企業職工辦理退休一樣的政策,沒有任何特殊待遇,只是對於到企業之後,依然是幹部的,退休之後,退休金
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會適當傾斜調整,具體在各個省市發布當年調整文件時,會公布調整具體辦法,但是這個調整,不是每年都有的

⑵ 企業軍轉幹部退休後的待遇

上海市企業軍轉幹部退休後70歲以下700元/月、70~80歲800元、80歲以上900元,據說廣州市按照在部隊職務和軍齡補助,比上海高

⑶ 請問企業退休志願兵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待遇有什麼區別,可否享受同等生活補助。

區別就是志願兵的待遇肯定沒有幹部的好,目前沒有退伍企業的志願兵享受軍轉幹部待遇的政策,不享受同等生活補助的。區別如下:

1、服役期不同:

以前的志願兵現在叫士官,現在部隊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過2年並且自願留在部隊繼續服役的士兵,和部隊簽定合同,按月拿工資。

退伍分配工作的士官需要服役12年以上才可以。享受正營職待遇,六期士官簽定的服役期為9年,享受副團職(正團級)待遇,家屬隨軍。

2、待遇不用:

但是幹部的話,根據政策計劃分配軍轉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應當根據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含非領導職務) ;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為主,兼顧本人意願,確保軍轉幹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軍轉幹部的工資待遇政策性非常強,國家在各個時期都對軍轉幹部的工資待遇有明確的規定。還有住房保障、教育培訓等,這些都是退休志願兵沒有的。

注意,每個省還有各自的對志願兵和幹部的政策,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3)部隊轉業軍人在企業退休的待遇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條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嚴重違犯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者,經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

第四條志願兵退出現役,由師以上機關批准,填寫《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志願兵退出現役證明書》。

第六條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產、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需有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准予復員回鄉。

第七條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體的規定執行。退休人數和安置地點,由各大單位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參謀部。

⑷ 轉業軍人退休待遇問題

450一年?開什麼玩笑?才這么點錢,一個月450還差不多,怎麼過日子噢,當地政府神經病

⑸ 軍轉幹部在企業退休的待遇,

待遇其實還可以的。 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之後,一切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和企業職工辦理退休一樣的政策,沒有任何特殊待遇,只是對於到企業之後,依然是幹部的,退休之後,退休金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會適當傾斜調整,具體在各個省市發布當年調整文件時,會公布調整具體辦法,但是這個調整,不是每年都有的

⑹ 問軍轉幹部在企業退休工資怎麼算

一、補助依據鄂辦文[201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二、補助對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三、補助標准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四、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

⑺ 在部隊立過功.在企業退休有什麼待遇

2010部隊幹部轉業新政策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情況)、醫遼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退役金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發全工資的百分比,並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也可選擇計劃安置(參加公務員考試,立功的加分,考試分低者自主擇業)。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0年開始實施 本著保護軍人利益和兼顧地方經濟建設原則,將逐步減少計劃安置,加大自主擇業名額。 1.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幹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軍隊幹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並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後方可辦理; 2.軍齡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師以上(含副師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2 S# a1 z# _) `% y/ k+ s* t2 g" O8 j5.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轉業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轉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6. 在高原、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滿15年的,在原有的基礎上加5%,滿20年的加8%,滿25年的加10%,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參加過戰役或直接參與過重大搶險救災工作的軍官,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7.在參戰或參與搶險救災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3%,5%,8%,10%。在平時工作中因工作成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4%,6%,8%.對於同時榮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只加最高的兩項,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⑻ 企業軍隊轉業幹部退休後的職務補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 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8)部隊轉業軍人在企業退休的待遇擴展閱讀: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二章,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⑼ 請問軍轉幹部退休後基本生活待遇標準是多少。

一、補助依據
鄂辦文[2012]29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二、補助對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補助標准
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

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

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四、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⑽ 我是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退休後有啥補貼、找誰落實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十五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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