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務員法》中規定提前退休政策是否有變化
《公務員法》中規定提前退休政策沒有變化。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法》是一部規范公務員行為准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提前退休人員年終考核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㈡ 年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怎麼理解
一、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二、住房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以下是相關法律: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
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
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
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
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
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
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
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
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
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
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
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
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
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
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
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
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
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
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
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
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
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
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
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
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
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
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 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
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
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
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
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
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
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
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
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
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
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
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
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
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
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
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
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
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
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
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
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
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
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
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
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
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
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
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
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
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
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
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
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
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
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
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
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
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
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
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
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
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
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
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
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
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
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
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
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
務院規定。
㈢ 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和退休時工齡有關系嗎
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不能按工齡退休,要按年齡退休的。 如果身體不好,可以依照病退政策申請提前退休
㈣ 提前退休工資待遇
公務員提前退休叫內退,一般是這樣:工作年限滿30年的退休比例為85%(含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艱苦地區津貼),不含地方性津補貼。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再加上5%,共計發90%。
㈤ 提前退休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條件:一般人提前退休,都是因病喪失了勞動能力,達到了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才得以實現的。如果參保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保繳費年限已累計達到15年,一個不小心患上重病或者非因工受傷,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手續:先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樓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再到指定窗口申請提前退休。
需要帶的材料:
一、辦理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攜帶:病歷復印件、戶口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社保繳費記錄(可持社保卡在社保辦事大廳列印)和一寸彩*免冠相片二張。
二、辦理因病提前退休需攜帶:職工檔案、戶口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社保繳費記錄、一寸彩*免冠相片一張。
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拓展資料:
提前退休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業提出來的,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這是當今許多企業在面臨市場激烈競爭時,使自身重現活力而採取的用於管理員工流出的一種很流行的方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參考資料:提前退休網路
㈥ 公務員工齡滿三十年能否提前退休待遇與正常退休有什麼區別謝謝!
規定上允許提前退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所以規定上是允許的,但它有兩個前提條件:①本人申請;②經過批准。(至於能不能批准,依據當地的政策規定。)目前一般任命機構都不會同意提前退休。
2.待遇與退休前無差別,但因養老保險需累積繳納,所以和正常退休可能有差別。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待遇標準是根據一生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計算的,提前退休,則自然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就少,養老金標准自然也就少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㈦ 提前離崗的工作人員是否享有績效工資
離崗享有績效工資,但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1、提前離崗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科級幹部)凡年滿51周歲或女工人年滿48周歲,因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均可申請提前離崗。離崗期間不佔單位編制,不得返聘企事業單位工作,一經發現,立即停發工資。教育、衛生、農業系統中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提前離崗由主管部門嚴格把關,從嚴控制。
2、離崗人員待遇: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的提前離崗人員除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外,其他待遇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工資正常晉升。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工人技術等級資格不變,專業技術職務不再晉升。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其工資待遇另行規定。到達退休年齡時按退休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辦理程序:(1)符合離崗條件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提前離崗審批表》。(2)所在單位研究後報主管部門審核。(3)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報縣委組織部和縣人社局審查。(4)經組織、人社部門審查後報縣編委會審批。經批準的提前離崗人員在離崗期間,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㈧ 機關工勤人員工齡滿30年可以提前退休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8)提前退休人員年終考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㈨ 事業單位提前退休
應該是不可以啊
㈩ 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兩者相比差在哪好在哪
第一點,來編制的不同
公務員編制是源最穩定的,而事業單位編制分為三種,分別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般來說,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是最好的,大部分資源都會向這個群體傾斜,這個還是非常另其他事業單位非常羨慕的。
第二點,待遇不同
現在一般科員工資最低在3500元,而事業單位最低在2400元,就算加上節假日5000元的獎金,相比公務員,每個月還要差幾百元。當然,有些自取自支或者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收入就不好說了,比如說醫院,那工資還是相當好的,這里說的是大部分事業單位情況。
第三點,升遷機會不同
公務員升遷機會比較大,如果有能力可以一直升到頂,但是事業單位的升職就沒那麼容易了。
第四點,身份的不同
事業單位在人們的心目中最多就是一個吃公家飯的人,而公務員在人民的心目中是當官的,這個身份地位上的差別是隱藏的,但是卻是事實存在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