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稅職工福利費問題 企業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能否列支職工福利費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的歸集范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中,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中沒有明確列明企業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各地稅務部門掌握的口徑也應有差別,具體應咨詢你公司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會得到准確的意見。
㈡ 浙江省杭州市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發放給個人的補貼
1969年7月20日,美國宇航員阿姆斯特朗打開登月艙艙門,沿著梯子緩緩走出,隨即他在月球表面留下了人類第一個腳印,並說出了那句世人皆知的名言:「前排擠一擠。」
㈢ 離休幹部離休費生活補貼有哪些文件哪些
1、離休幹部每年增發1-3個月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2〕62號)和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社局先和下發的《關於轉發〈關於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精神,紅軍每年增發3個月工資、抗日前期每年增發2個半月工資、抗日後期每年增發2個月工資,解放戰爭時期每年增發1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在每年一月份發給。(註:月工資為基本離休費)
2、每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根據《中共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給我省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2年開始每年給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省級每人每年1500元,廳級每人每年1300元,處級每人每年1000元,科級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當職務,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講師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發給。
3、護理費。
根據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於提高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隨離休費每月發放,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4、特需經費。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16號)精神,離休幹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經費如按慣例發給離休幹部個人的,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發給(從2016年元月起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參觀考察費。
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切實加強老幹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對當年內未組織到市外參加考察的離休幹部,年底每人發給參觀考察費200元。
(3)離退休人員經費發放表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
2、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3、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4、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5、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6、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㈣ 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計提工會經費嗎
1、撥交工會經費是按照當月應發工資總額計算的。
2、應發工資總額,不應該包括離退休職工的職工薪酬,因為這些職工都參加了勞保統籌,他們的工資,不再是企業發放,有社保公司發放。所以計提工會經費是不包括這些人的薪酬。
㈤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5)離退休人員經費發放表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㈥ 退休人員費用應在哪個會計科目列支
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舊制度下是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的,執行新制度後,沒規定說要改變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的入賬科目,所以應該將此類開支仍然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
另外,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中,也提到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要納入勞動保險費中核算。所以會計上,此類開支應該進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稅務方面,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至今沒有文件說明此類開支不允許扣除,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扣除的,當地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具體執行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一次性補償金
會計方面,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
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