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馬上退休人員,公司不續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回者約定無確定終答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新勞動法退休人員工資規定
這不是新勞動法的規定,也和新勞動合同法沒有關系,這應該是這家單位自己的規定。如果當時你父親和他們簽訂的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一年13薪的話,而只是約定了月薪,那麼,這單位的做法並不違規。
因為法律只是規定了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工資按月發放(無論新舊勞動法這方面的規定沒有變化),所以12個月不違法。
退休金計算方法: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另有過渡性養老金。
(2)勞動法關於快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退休費成為社會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個重要保障,是推動國家民生發展的重要手段。
根據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必須全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退休後才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一是在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二是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三是履行繳費義務且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包括特殊工種,政策性提前退休和病退)。
在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達15年及以上者,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後,經辦理退休手續並被批准後,即可按月領取退休費。需要說明的是,繳費15年是最起碼的必備條件,如果繳費不夠15年是不能享受退休費的。
但也不是只繳15年,而是繳費年限越長,到時領取的退休費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費並非交滿15年就可以不交了,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退休費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C. 勞動法對即將退休人員工資標准規定
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且不低於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准。
D. 勞動法就快到退休年齡人員在企業的保障措施有那些
勞動法對臨近退休的人員的權益保障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所有勞動者都受勞動法保護,在勞動法范圍內享受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 勞動法對快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嗎
解除勞動合同來是勞動合同法范疇的事,源與勞動法沒有任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你是勞動合同到期,企業需要支付你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參照一下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F. 公司停產了,勞動法對快退休人員有什麼賠償標准
如果用人單位倒閉,應該依法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僅僅是暫時停產放假,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放假工資。
詳情請參閱《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G. 勞動法對快退休職工遭辭工威脅具體保護細則
首先是證據,你要抄保留證據 不然再襲怎麼吭你,你也沒法子,法律就是證據
刑法會有國家機關人員去幫你收集或偵探,但勞動法或民法等牽涉的證據,就要個人提供了
如果再有威脅你的事情或語言,你就要保留證據了.帶根好點的錄音筆或微型攝像機,誰吭你威脅你,誰就得死.且是死得難看
專業解答,敬請採納
H. 勞動法對快要退休的老同志有那些保護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員工,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I. 勞動法對快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嗎
在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退休不到5年的,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
但是可以按其他理由解僱,而且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J. 勞動法對快剩一年退休老工人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回照本法第四十條答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