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大概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六)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
此時,剩下的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另外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㈡ 遼寧退休幹部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多少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遼人發[2005]5號)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參照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計發辦法,現就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給,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標准執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低於4000元的,按4000元標准執行。
三、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本市(直轄市)統計部門發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按照屬地化原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的發放,按當地標准執行。
五、調整標准所需經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喪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㈢ 遼寧省退休職工喪葬費發放標準是多少,拜求各位大神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按規定有3個月的喪葬費和20個月撫恤金!
㈣ 沈陽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標准
根據原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遼勞字[1996]196號)第三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死亡退休職工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根據原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救濟費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標准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通知》
(沈勞發(2001)35號),還應按月發給救濟生活費,具體標准會因為生活水平提高,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
(4)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 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㈤ 沈陽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遼寧省職工死亡喪葬費,按照上年社會平均工資三個月發給
㈥ 沈陽市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近期發放標准。
根據原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遼勞字[1996]196號)第三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死亡退休職工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根據原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救濟費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標准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通知》(沈勞發(2001)35號),還應按月發給救濟生活費,具體標准會因為生活水平提高,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
㈦ 遼寧省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㈧ 遼寧退休幹部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多少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遼人發[2005]5號)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參照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計發辦法,現就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給,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標准執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准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低於4000元的,按4000元標准執行。
三、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本市(直轄市)統計部門發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按照屬地化原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的發放,按當地標准執行。
五、調整標准所需經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喪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㈨ 2016年沈陽市離退休職工死亡其喪葬費標准
原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另可能建議進一步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咨詢,電話12333,以對方答復為准。
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
遼勞字[1996]196號
各市勞動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近幾年,由於企業工資分配製度的改革,職工標准工資的封存,我省企業職人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的支付辦法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為此,現對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的支付辦法作如下調整:
一、 職工病假工資及疾病的救濟費的計算基數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及疾病救濟費的給付,經職工休工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不含獎勵工資、各項補帖),仍按照《勞保條例》規定的連續工齡及計發比例計發。按此計發的病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企業平均工資的150%。疾病救濟費不得高於同期企業平均工資70%,不得低於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二、 職工因工負傷住院
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治療期間至醫療終結前或醫療終結評殘前,停發工資,改發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按本人停工治療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獎勵工資)發給。在此期間企業新增工資的,按不低於休工前同工種同條件人員的新增平均工資額發給。不能發全額工資的企業,其職工工傷津貼不得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額。
三、 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按年齡劃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四、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的計算,不再按遼勞險字[1988]131號文件規定的以死者配偶工資收入折算辦法執行。今後凡是符合供養條件的人員,均按照當地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其生活救濟費,其所有供養直系親屬領取的救濟費總額不超過上一年本市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對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五、 職工探親假期工資待遇
職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其假期工資按照本人休假時上個月的工資(不含獎金)計算發給;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費超過本人休假時上個月工資(不含獎金及各種生活物價補貼)30%以上的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六,婚、喪假工資待遇
職工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 本能知未作規定的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支付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八、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