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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企業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2-09 07:43:53

A. 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需要繳稅。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回財稅2013103號相關規定:

個人達到國家答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每月或者分攤到每月領取的年金,如果超出了參考工資征稅標准,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通知》還對個人領取年金做了其它方面的規定,具體可以通過參考資料鏈接查看。

拓展資料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B. 單位是從2013年繳納企業年金的,2019年6月退休,退休按月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上述范圍規定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上述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C. 企業年金退休了提取時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託人代表委託人委託託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

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託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5、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託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託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3)退休企業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D. 企業年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注意:來年金的個稅涉及二個環節自。

你這里說的是第一個環節,即:計提環節。基數不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且比例4%以內的部分,在該企業為個人支付的部分,員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個稅,如果超出按照上述標准計算的數額,則員工需要繳納個稅,視同「工資薪金」計稅。

E. 企業年金退休後一次性性領回要交個稅嗎

2014年國家有抄新的政策:退休後按月領襲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季或者按年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繳付年金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以下2種情況:

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繳付:個人所得稅計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則執行。

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始繳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後領取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新規定實施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其餘額按照基本原則征稅。

F. 2014年1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年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稅容[2013]10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G. 退休後,提取企業年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H. 企業年金退休後領取是否繳納稅收

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上述范圍規定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上述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I. 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如何扣交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的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這一規定實際是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因為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如何處理,國家此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定處理,就必須納入工資薪金納稅,適用稅率肯定要比單獨算拿出來按一個月工資納稅要高。但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的把握:
1、年金的計算應分為兩部分,即個人所繳納部分應並入到其當月收入中,企業繳納部分則應單獨適用稅率,通常情況下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部分適用稅率不同,且不再減除任何費用,即雖然將企業所繳納年金部分單獨作為一個月薪金,但因為在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時已考慮到其生計扣除費用,在計算企業所繳年金時不再考慮費用扣除問題,且單獨適用稅率,這樣往往企業所繳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個比工資更低的稅率,年金的計算方法特殊之處也在於此。
2、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能分攤到所屬月份,而應將其作為繳費所屬月份的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我們目前所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即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應於個人實際取得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屬於不同月份的工資薪金除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都不允許進行分攤。
3、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第五條規定,對於該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
舉例說明:張某所在的企業在2008年為其建立了年金,但對於企業為張某所繳納的年金均未扣繳其個人所得稅,2009年12月15日,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規定,企業自查為其補稅,則需要按如下方法進行:
張某2008年1月至12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計72000元,企業為其繳納年金合計為2880元,繳納時未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則先計算張某2008年月平均工資額:72000/12=6000,6000-2000=4000元,應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5%,企業為張某繳納的2880元應補繳年金個稅:(2880×15%-125)=307元。
可以看出,對於補繳以前年度的企業繳費年金部分不能適用新發布的年金計算方法,也可以理解為,對於企業補繳部分仍為並入其當年工資薪金所得尋找其適用稅率,只是在計算方法上企業無需將其細化到每一個月,而是可以將全年工資額平均後找到其適用稅率進行補繳。

J. 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100000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受年金繳納時間和本人實際月度工資交稅情況影響。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內容: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10)退休企業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內容: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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