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是否享有企業補貼
企業破產,職工已經解除合同,不再享受企業 任何待遇,況且,也沒有什麼企業補貼,
Ⅱ 單位停發一部分退休補貼,還有一部分人可以得補貼,這個合理嗎
應該是不合理,應該是根據法律法規統一發放退休補貼,一視同仁,不分等級,公正公平對待才對。
Ⅲ 公司倒閉退休在職員工能賠償嗎
已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務關系,因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相關專條款。
勞動屬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公司停產,還有半年退休的員工怎樣賠償
如果僅僅 是停產,按有關規定標准發工資就可以,不需要賠償
如果是破產,應按在該單位工作時間進行補償
Ⅳ 企業退休職工是否有企業補貼
一般退休後與單位沒有經濟連系了。當然也有不少企業還是想著老員工,有些福利,外出旅遊,還是有老員工的份額。
Ⅵ 公司即將停業,但員工在五年內退休,這樣的員工有沒有受保護
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Ⅶ 公司停產了,勞動法對快退休人員有什麼賠償標准
如果用人單位倒閉,應該依法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僅僅是暫時停產放假,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放假工資。
詳情請參閱《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Ⅷ 企業停業停工對臨退休人員有什麼規定
沒有特別規定,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內工資,超過一個容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發放生活費。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Ⅸ 企業退休人員有津貼補貼嗎
企業退休人員一般都有一定的補貼或津貼,但由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的不同,標准也有很大差異。補貼一般是指一種收入補貼形式,用以補償員工或居民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費和生活費用的額外支出。勞動中最常見的工資收入形式是地下采礦津貼、高溫津貼、島嶼津貼、困難和偏遠地區津貼、醫療保健津貼等。生活費用補貼,雖然價格補貼被稱為補貼,但它實際上是補貼的性質。
在北方省市,不能忘記的待遇是冬季取暖補貼。目前,寧夏是全國冬季供暖補貼最高的地區,2019年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96元。青海省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00元。山西是3360元,陝西是2360元,山東是1700元,甘肅是1750元,天津520元(冬季供暖補貼335元,每人每年集中供暖補貼185元)。河北省張家口、承德壩上地區1560元,張家口、承德秦皇島青龍、保定淶源縣1400元,其他地區1240元。河南省據說是480元。當然,一些省市政府機關和企業對退休人員的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