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後再工作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所以,退休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所以,退休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貳』 退休後再就業還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如滿意,請採納。
『叄』 退休人員再就業簽什麼樣的合同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報酬,第二,醫療,第三,你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
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肆』 退休後再就業不簽合同怎麼辦
滿足退休年齡的即便不再具有勞動者資格。在就業時,只能算做勞務關系或僱傭關系,可以口頭約定。
但最好與單位簽合同,免得日後有糾紛。
『伍』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陸』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
『柒』 返聘人員再就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與原工作建立有勞動關系,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與原單位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捌』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人員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敢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現實生活中,有些退休人員還是到用人單位工作,那麼可能簽訂返聘合同或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