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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發企業退休

發布時間:2021-02-08 03:06:45

❶ 國家關於退休的文件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關於工人退休年齡、特殊工種、病退相關內容
2,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五屆人大會二次會議原則批准),規定幹部退休年齡相關內容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公務員養老保險繳納及養老金領取銜接制度的相關內容

❷ 國務院企業退休人員増加退休金

今年的10%

❸ 請問《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此辦法目前是否有效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已經黨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批准,現在發給你們,請你們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然後再普遍實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附一: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附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 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人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❹ 關於國有企業下崗女職工退休年齡是否還依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執行

男60女50退休規定,一直是這樣執行,如果所納養老保險不足15年,就會有區分國有企業下崗,和靈活就業交納;國企下崗工人可以辦退休,視工齡可能要初交納一定費用。靈活就業的,就要到55歲才能領退休金。各地有各地的規定,但不會違反國家規定之現象。供參考。

❺ 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是因為特殊情況可以提前申請退休。
二、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沒有繳納15年退休金會相應減少。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企業退休金是國家給的嗎

國務院《關來於工人源、職員退休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
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❼ 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有關規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1~4)級執行。

(7)關於國發企業退休擴展閱讀

提前退休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業提出來的,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這是當今許多企業在面臨市場激烈競爭時,使自身重現活力而採取的用於管理員工流出的一種很流行的方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

網路-提前退休

❽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1.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8)關於國發企業退休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❾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規定現在還在用嗎

還沒有失效。

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為了做好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9)關於國發企業退休擴展閱讀

國務院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辦理了退休、退職,從而使企業的勞動力得到了更新。

許多退休、退職工人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和其他義務工作,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受到各方面的贊揚;有的到街道或農村社隊企業作技術、業務指導和幫助待業青年舉辦各種集體所有制的生產服務事業,為四化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

但是,也發生了一些嚴重問題。主要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由於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規定,隨便放寬退休、退職的條件,任意擴大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范圍,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辦了退休、退職,不合招工條件的工人子女進了工廠、機關、學校;而一些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則沒有退休、退職。

上述情況很不利於生產和企業管理。有的單位還聘用了不合條件而退休、退職的工人,並給他們高工資、高福利,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也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

❿ 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年齡文件

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10)關於國發企業退休擴展閱讀:

2012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答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推遲退休年齡是必然趨勢。這一表態立即引起社會各界關注。隨後,有媒體報道,據專家推算並預測,我國養老金缺口到2013年將達到18.3萬億元。這條消息再次將延遲退休問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對此,人民日報昨日援引人社部有關負責人的話說,的確在對「延遲退休年齡」展開研究以向國家提出相關建議,但進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即將更改。

早在2005年,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進行過此類研究。如果要啟動改革,肯定會深入論證,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充分考慮不同群體間的公平公正,在逐步達成共識後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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