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解僱正常退休職工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退休後再返聘的,若被單位解僱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動部辦公廳有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即不發給經濟到償金。就是說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體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的,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全,但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有的按約定支付。
Ⅱ 達到退休年齡後公司有沒有補償金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3,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Ⅲ 在公司工作30多年,根據勞動法規定,退休後公司會給多少補償呢,或者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後,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存在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同時員工未達到退休年齡,也沒有出現嚴重違紀的情況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Ⅳ 我在企業干二十多年、退休後企業應該補償我多少錢
我在一私營煤礦企業打工超過二十年,企業未徼過養老金,退休後企業應該補我多少錢
Ⅵ 職工正常退休是否公司有補償
職工正常退休,公司是沒有補償的,辦理正常退休後就享受國家養老待遇。
Ⅶ 公司停產了,勞動法對快退休人員有什麼賠償標准
如果用人單位倒閉,應該依法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僅僅是暫時停產放假,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放假工資。
詳情請參閱《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Ⅷ 公司員工退休後,是否有補償
公司辭來退一名違紀員工,支付該源員工30天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但該員工還向公司要求除通知金及補償金外再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給她,否則拒絕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請問如何處理?問題補充:公司安排該員工上海出差三個月,三個月過後因為上海項目變動公司要求她繼續出差,她因個人原因拒絕再出差。而她現在的崗位還是要出差的。所以公司決定將其辭退。發出辭退通知書該員工已簽字,公司支付其30天工資做為代通知金,及一個月工資做為補償金(該員工已滿半年)。現該員工提出要求,除代通知金及補償金外,公司還應會一筆賠償金。
Ⅸ 企業改制有關退休人員的補償
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准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於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於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製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製成本之後還不至於影響企業改制之後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於以何種方式支付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製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採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企業改制後不在改制後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後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於擬成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幹,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採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後,將剩餘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後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於重新確定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後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於改制後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這種辦法時,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准或參考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於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准,在《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准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