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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離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1-02-07 09:28:10

Ⅰ 省部級幹部退休後都享受什麼待遇

待遇如下:
1、住房:副部級190平方米,正部級220平方米;
2、公車: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3、辦公:中央機關正部級和副部級幹部的辦公室「上限」要求依舊是54平米和42平米;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乘飛機時可坐頭等艙,乘火車時可乘坐軟席、動車商務座。住宿時,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Ⅱ 公安部離退休幹部局是事業編嗎穿警服嗎待遇是怎樣網上說分到那個單位後就被劃到二級單位,是這樣嘛

事業編制原則上是不著警服的,不算警察,公安機關下的二級單位工作人員罷了。跟我們這下面省廳裝備調配中心的工作人員一樣。事業編,沒警服。沒銜

Ⅲ 公安局多少歲可以退休

正常情況下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達到10年可以退休。

出現以下請退休年齡會有所不同: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3、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公安部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退休後可領取養老金的計算方式: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Ⅳ 公安部二局是個什麼單位

公安部二局是經濟犯罪偵查局(原經濟文化保衛局)。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的主要職責是: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並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4)公安部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改革後公安部的局級機構有:警務督察局(與紀委、監察局合署辦公)、辦公廳、政治部(暨人事訓練局、宣傳局)、國內安全保衛局(一局)、經濟犯罪偵查局(二局)、治安管理局(三局)、邊防管理局(四局)、刑事偵查局(五局)、出入境管理局(六局)、消防局(七局)、警衛局(八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局(十一局)、行動技術局(十二局)、監所管理局(十三局)、交通管理局(十七局)、法制局(十八局)、外事局(十九局)、裝備財務局(二十局)、禁毒局(二十一局)、科技局(二十二局)、信息通信中心(二十三局,對外、對下稱信息通信局)、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中心、機關黨委。

中央辦公廳警衛局(九局)、鐵道部公安局(十局)、交通部公安局(十四局)、民航總局公安局(十五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十六局)仍列入公安部序列。

Ⅳ 正廳級幹部退休年齡,什麼時候退二線

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都是屬於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就可以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章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註:2015年4月1日期,中組部、人社部發文,規定初級以上幹部女性年滿55歲可以延遲到60歲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務員法規定外,對確因工作需要、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特殊技能的正廳級幹部,經過組織批准,可以延遲退休,但一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五年。

同時,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廳級幹部提前三年退居二線。

(5)公安部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提前申請退休需滿足的條件

國家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確立自願退休的方式,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新的特點。這樣可以使部分服務年限較長、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前退休。

Ⅵ 公安部屬下有哪些局,分別為公安部第幾局

公安部部屬廳局:

紀委監察局 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議、命令的情況;協助公安部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對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隊伍紀律作風建設進行調研、分析和指導;擬訂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和隊伍監督工作方面的規章制度;開展公安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設;受理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按照管理許可權查處和督辦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統黨員、民警不服處分的申訴。
警務督察局 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人事訓練局

宣傳局
經濟犯罪偵查局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的主要職責是: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並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局
擬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支彈葯、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巡警隊、特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安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邊防管理局 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五是涉外邊防合作;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刑事偵查局
(一)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訂預防、打擊對策。
(二)組織、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
(三)擬訂刑事技術和警犬技術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推廣應用,為偵辦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
(四)承擔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
(六)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七)主管物證鑒定中心,南昌、昆明警犬訓練基地,沈陽警犬技術學校,南京警犬研究所,中國法醫學會,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
出入境管理局 主管全國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下設出入境管理局(處),負責本地區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絕大多數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務比較重的縣級公安機關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專門機構,具體執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指導,同時接受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國家在全國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邊防檢查站,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任務。
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下設辦公室、政治處、政策研究處、防火監督處、標准規范處、戰訓處、警務處、科技處、宣傳處、後勤裝備處、審計處、財務處,負責全國消防工作的統一組織、指揮、協調、領導。

網路安全保衛局

監所管理局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是對全國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和安康醫院進行歸口管理的業務指導部門。主要職責是:擬定監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安康醫院等公安監管場所開展好管理、教育轉化、矯治治療、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設、建設保障、生活衛生及公安監管民警隊伍建設工作;掌握監所管理工作信息,開展對策調研和情況分析,檢查指導公安監管場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總局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准,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布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布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范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研究擬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導地方公安機關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和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現有處級機構為七個,分別是辦公室、秩序管理處、公路巡警指導處、事故對策處、車輛管理處、隊伍建設處、科技管理處。

法制局
(一)編制公安部立法規劃。組織、協調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審核部機關和有關部委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研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立法工作和執法工作,總結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經驗,負責地方公安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四)研究執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的建議,建立、完善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和執法責任等制度。
(五)負責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咨詢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六)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全國公安機關聽證、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工作。
(八)參與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難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研究,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九)參與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和國際警務合作協議的起草、談判等涉外法律事務。
(十)清理、匯編、編纂公安法規、規章,維護、管理公安法規文獻資料庫。
(十一)組織開展公安法制宣傳和警察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局

裝備財務局

禁毒局

離退休幹部局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
2、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加強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3、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保障工作。
4、組織、協調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文化、體育活動。
5、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
6、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7、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組織、指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公安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做好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幹部職工的意見,維護幹部職工的正當權益;加強黨內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做好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員發展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組織建設;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領導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工作,對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部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眾組織。

Ⅶ 如何辦理幹部退休,退職及延長退休年齡

退休條件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得隨意更改,如幹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2006〕41號)
三、2006年工改後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
根據國人部發〔2006〕60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2006年7月1曰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提高退休費比例
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四、歷次提高退休費情況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發,這是近三十年來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唯一依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多次調整提高離退休、退職費待遇,具體情況如下:
■1978年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上述(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Ⅷ 人民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是否取消

人民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不取消。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

五、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8)公安部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

(五)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六)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Ⅸ 2o|6年機關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增資文件

一、退休的政策依據
在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據的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後,退休主要依據國人部發〔2006〕60號和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
二、退休條件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
得隨意更改,如幹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
〔2006〕41號)
三、2006年工改後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
根據國人部發〔2006〕60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2006年7月1曰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提高退休費比例
持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Ⅹ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退休許可條件:

(一)、幹部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申請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退休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檔案於養老保險手冊。

三、許可程序

(一)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當月,用人單位提交《退休審批表》於養老保險手冊;

(二)核實其檔案年齡、工資標准及繳費記錄;

(三)符合條件的,核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

拓展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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