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怎麼索賠
按人身損害賠償。
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 返聘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出現工傷怎樣處理及案例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賠償。
3. 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工傷怎麼處理
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發生工傷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2、最高版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權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的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紡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4條第2款規定,離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4.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期限受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退休人員聘用合同》之類的協議,在協議中要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因工負傷的待遇等,該條款可以參照《勞動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對返聘後因工負傷待遇作出約定。
沒有簽訂《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的,因工負傷後也應參照《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雙方協商解決。
5.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5)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案件擴展閱讀: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被視為勞動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6.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是工傷嗎,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作原因受傷不版是工傷權,按人身損害賠償。但其中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7.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退,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7)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案件擴展閱讀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