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如何賠償
除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之外,其餘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B.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由僱傭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C. 退休返聘因公死亡算不算工傷 怎麼賠償
您好,退來休人員不在屬於勞動法中自的合法勞動主體,不受勞動法保護,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保護的對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經濟合同),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賠償辦法一是依據勞務合同中的約定責任、賠償方法,二是去法院起訴,根據人身傷害和事故責任劃分來判決賠償方案。(如果是工傷,不需要判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工傷全部賠償,但是走法院程序的人身傷害事故並非如此,不是因公死亡就全部賠償,要看你個人有多少責任的)
D.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系,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4)退休職工返聘工亡賠償擴展閱讀
案例:人民網-退休人員返聘期發生意外維權措施
鄭先生是位退休教師,2014年進入廣州某培訓學校任講師。2014年5月某日,鄭先生在上課時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學校要求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等共計5萬元,遭到學校拒絕。
在與學校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可是勞動行政部門以鄭先生超過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關系主體為由,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鄭先生能否獲得賠償?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律師作出了解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案中的鄭先生可參照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與聘用單位簽訂詳細的聘用協議,對聘用期間的意外傷害、加班、假期等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遇到類似情況時無約定可依,產生爭議。
E. 退休職工返聘期間工作地點死亡補償
既然已經領取退休工資,那麼就屬於退休職工。退休職工在用人單專位上班,是與用屬人單位構成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而適用工傷的條件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於你父親已經退休,與駕校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此次事故不構成工傷。但是,還是能適用《侵權責任法》來處理此案,首先需要醫院診斷,判斷你父親死亡的原因是否與所從事的工作有關及駕校和你父親自己對死亡各自的過錯程度。如果駕校存在過錯,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駕校無過錯,完全是由於你父親個人身體原因,那麼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駕校可以適當補償。
如果按照100%的賠償來講,你可以索賠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根據你們那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精神撫慰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F. 退休人員返聘工作中因病死亡該怎麼賠償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回資格,答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職工返聘的屬於勞務關系,工作中死亡的應當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G.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單位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H. 退休返聘人員在單位死亡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也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在工作中受傷或死亡,若與單位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即直接到法院起訴單位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I. 退休返聘的工傷如何賠償
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屬於工傷范疇內者,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准進行賠償。
1、根據人社部發〔〕2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