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重組,原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誰來負擔
由重組的企業負擔離退休人員的統籌費用。
Ⅱ 國有企業改革退休人員統籌外工資取消是否合理
不合理。
電信歷來是事業性質的,為黨,政,軍負責通信暢通,還屬保密單位,後改成了企業,工作20年未加工資,生活很困難,為國有企業電信創造了財富,現在退休工資又不髙,統籌外補貼不應取消。
國有企業改制,要轉換職工勞動關系。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並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企業支付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擴展閱讀: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
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Ⅲ 對符合規定的現有企退人員的統籌外費用,可一次性計題,按現有方式辦理,怎樣理解這個問題
我喝的規定現金企業人員統籌外費用可以一次性計提,按照方法去辦理可以當然可以了。
Ⅳ 退休人員統籌外工資是否可以取消
退休人員統籌外的工資,是由企業根據效益來決定是否繼續發放,如果因為效益不好也有可能被取消.
Ⅳ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嗎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以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項目范疇
Ⅵ 退休人員工資是怎麼發放的,是直接由社保局還是本公司,退休人員統籌內費用和統籌外費用分別指什麼呢
參保人員退休,一律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費,由參保地社會保險部門發給,按月打款到退休人員的存摺或者銀行卡上。
Ⅶ 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離退休人來員統籌外補助是不能源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 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
Ⅷ 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您好!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是用現金支付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 營業外支出
貸 現金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 營業外支出
貸 銀行存款
Ⅸ 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是工資嗎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抄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