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 如何舉報
公職人員經商給予復記制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准。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而制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而制定。
② 公務員退休後發現其在職時經商行為如何處理
那就看是根據法律還是人情。根據法律,公務員及其家屬公職期間是不得專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屬營活動,違反這一規定會收到行政處罰,或者警告等,嚴重的會開除公職,黨籍,坐牢。退休後,也會追究責任,開除黨籍,剝奪退休金養老金等。
但從人情上,也許單位不會追究責任,讓你安度晚年。具體的情況還是要看單位的態度的。
望採納,謝謝!
③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
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3)退休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離休或退休提取業務辦理指南離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資料:
1、職工本人的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支取單》一式三聯。
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
1、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委託事項、委託人簽字蓋章);
參考資料:武漢市人民政府——領導幹部退休後也不能隨便經商
④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專照公務員法屬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說是家人經營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掛別人的名字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通過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合格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屬於國家在編的公職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
⑤ 公職人員從事,管轄范圍內經商,應受到什麼處分
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但是並不能公務員的家屬就不能經商辦企業。
⑥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從事與原業務相關經商給予什麼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幹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於提前退休的領導幹部。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十三條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中:批評教育:對黨內違紀問題的一種非黨紀處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違紀問題單獨使用,也可以配合執行黨的紀律處分決定來使用。黨內通報批評要具有原則性、針對性和指導性,在內容上一般包括錯誤的事實、性質,產生的原因,應吸取的教訓等。組織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的黨員領導幹部分別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五種黨紀處分。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黨政機關的在職幹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職去經商、辦企業,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來的職務,其工資及生活福利待遇應即停發。如果本人要求辭去公職經營個體或集體經濟,應予同意。黨政機關幹部可以採取向投資公司投資的方式,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作貢獻,投入的資金可按照銀行的規定獲得利息,但不能參與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更不能從中分紅。選聘的鄉鎮幹部,除了其中擔任鄉鎮黨委正副書記、正副鄉鎮長、正副鄉經管會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興辦企業和參與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不得經營與本人分管工作業務有直接聯系的工商企業。他們所經營的個體或集體企業,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申報批准,依法經營。精簡機構後,允許機關編餘人員個人或集體興辦企業,但要同機關脫鉤,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編餘人員辦企業後,隨之不再把有關人員列入行政編制,並應進行工商企業登記。這部分人員經營企業所得的利潤,不得用於增加機關幹部的工資、獎金或其他福利開支。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⑦ 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
公職人員經商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如果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⑧ 公職人員經商怎麼處分
單純黨員經商的沒有要求的。如果你是說公職人員(其中的黨員幹部)的話,內要看具體情節了,利用容職務違規經商和正常參資入股有區別,前者一般都給予黨政紀處分,處分檔次要參照當地其他案件以平衡,後者要看是在當地清理前還是清理後,清理前發生的,一般自己退出經商活動後不再追究,清理後發現仍有經商的,一般給予輕處分,當然如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有重處的。
⑨ 現在公務員內退經商有什麼規定
公務員退休之後可抄以經襲商。具體規定是: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⑩ 公務員退休之後可以經商嗎
可以,但是有限制。
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
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法律,公務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三年後就可以了。
(10)退休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退休方式
(1)強迫退休,即對已達到法定最高退休年齡而不停止工作和不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採取強迫命令的措施,迫使其退休的制度;
(2)自願退休,即已具備法定退休條件的公務員主動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制度;病殘退休,即由於疾病或傷殘等原因,填成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時准允其退休的制度;
(4)命令退休,指對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工作不稱職的公務員責令其退休的制度;
(5)延遲退休,指基於機關工作需要或照顧公務員生活等原因,對已超過法定最高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實行的遲延一段時間退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