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項目性質:審批
申辦條件:病故、病故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內不足228元,鄉鎮不足208元補齊
申辦材料:死亡證明、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
工作流程: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市人事局審批
收費標准:無
辦理時限:當天
許可依據: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人薪發[1994]48號 《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人聯字[1999]29號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的通知
B. 吉林省退休人員去世後還能領多少錢
養老金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版 費工資)÷2×繳費年許可權(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C. 詳細內容:吉林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項目性質:審批
申辦條件:病故、病故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內不足228元,鄉鎮不足208元補齊
申辦材料:死亡證明、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
工作流程: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市人事局審批
收費標准:無
辦理時限:當天
許可依據: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人薪發[1994]48號 《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人聯字[1999]29號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的通知
D. 吉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本企業平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准計發。
喪葬補助費是單位對職工死亡後用於喪葬的專項補助.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實行全省統一標准,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的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含個體參保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支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企業支付,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80%。
E. 吉林省企業單位因病去世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標準是...
一共復13個月工資,是社會平均工資,打制12333就會告訴你的。
一、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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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吉林省企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根據吉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專》(遼勞發【1996】196號)文屬件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度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G. 吉林省企業退休工人死亡給多少月工資
企業職工2017年1月份退休.十月一日死亡退休死亡以後待遇
H. 吉林省老幹部去世後補助是多少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法律條例: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滿意請採納。
I. 吉林 退休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復單位工作人員制死亡後調整死亡喪葬費標準的規定」第7條中指出,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該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規定」第1條中指出,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由500元調整為1200元。
撫恤金標准根據民發[2007]64號文件,「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中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死亡後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調整為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60%
J. 誰知道吉林市關於死亡喪葬費的補貼是多少啊退休工人的,詳細點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