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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反聘人員工作時間遭遇車禍肇事方無賠償能力可以向單位賠償嗎

發布時間:2021-02-03 18:27:48

1.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被公司辭退,如何賠償

單位解聘沒有賠償,因為這不適應勞動法,意外險可以重復的

2. 親人返聘人員,下班途中車禍,對方全責,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對於返聘人員,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務關系,對於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與用人單位無關。但當事人可以要求肇事方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聘用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單位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聘用單位已經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該不屬於工傷條例中規定的專職工,所以工傷賠屬償不太可能。可以申請單位民事賠償,首先與聘用單位進行協商,如果不滿意賠償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至於賠償標准,可以參照工亡標准: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當然補償要扣除原單位已經給過如喪葬補助金、遺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的金額。

4. 退休反聘人員在工作途中遭遇車禍單位如何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見,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所誤的「工」是僅指法定工作年齡段內的工作,還是包括非法定工作年齡段內的工作。 按一般理解應僅指法定工作年齡段內的工作。因為,在法定工作年齡段內工作既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因此,當其受他人損害造成誤工而使收入減少時,將影響其基本生活,理應由加害人來賠償。而法定工作年齡段後的工作,是當事人為增加收入而為。當其受他人損害時雖然也會因誤工使收入減少,但不影響其基本收入,因此,不將此包括在內也有道理。 「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可看出其中含義,即:「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這里使用了「勞動就業」的字眼,就可以表明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隻適用在「勞動就業」段內(法定工作年齡段內)。既然殘疾賠償金只適用在「勞動就業」段內,那麼誤工費也應理解為只適用在「勞動就業」段內。根據此規定,本案的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也是有依據的。

5. 上班時間出車禍,對方全責,但對方估計無賠償能力,單位應該怎麼負責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版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權,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6.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退,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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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7. 退休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工作單位是否有賠償責任

你的父親已經來退休,和用人單位源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節范疇,工傷保險條例只調節在職人員,再有,即使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你的父親也不能按工傷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工傷,你的父親的責任是一半,不符合條例規定,所以,你父親的事故,單位不負責賠償,只能按照交通事故處理,

8.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時發生車禍 聘用公司拒絕賠償

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另一方賠償。

9. 09年12月29日,父親退休後單位返聘,上下班途中車禍死亡,可否要求單位賠償謝謝!

首先深表同情。
你父親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屬於工傷范圍,你可以要求所在醫院按照工傷賠償相關損失。如果醫院拒絕承認工傷,你可以起訴,勝算很大。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切平安

10.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系,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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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網-退休人員返聘期發生意外維權措施

鄭先生是位退休教師,2014年進入廣州某培訓學校任講師。2014年5月某日,鄭先生在上課時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學校要求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等共計5萬元,遭到學校拒絕。

在與學校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可是勞動行政部門以鄭先生超過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關系主體為由,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鄭先生能否獲得賠償?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律師作出了解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案中的鄭先生可參照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與聘用單位簽訂詳細的聘用協議,對聘用期間的意外傷害、加班、假期等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遇到類似情況時無約定可依,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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