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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業退休喪葬費

發布時間:2021-02-02 22:31:36

❶ 山西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埋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計算: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❷ 山西省對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喪葬費是怎麼結算的

這個你需要到工作的單位,人事部門具體咨詢,這個基本都會有一個明確標準的

❸ 山西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有喪葬費嗎什麼標准

喪葬費為5000元,一次性救濟金為10-20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一次性救濟金具體為幾個月要看當地具體規定。

❹ 山西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有關規定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直系親屬持相應身份證件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領取手續。

❺ 山西省民政廳和財政廳人社廳聯合發文關於企業職工病故發給憮恤金文件全文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

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

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

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

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

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

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

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

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

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

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

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

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

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❻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什麼謝謝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6)山西省企業退休喪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標准:

上海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

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具體辦法: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項目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2.4骨灰存放費用

對此,只賠償一期骨灰盒放置費用。必須採用土葬的,則適當賠償安葬費。

註:對以上的賠償,如果當地有關機關有賠償標準的,依照該規定標准賠償。沒有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和上述合理標准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1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只規定了一種賠償辦法,即:定額賠償辦法,實行一次性給付賠償。

3.2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標准確定賠償金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辦法,就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賠償6個月。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數據確定。

註:有的學者對這種規定一個相對固定數額標准確定喪葬費的做法提出疑問,認為「將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不斷發展,司法者素質的提高,此種完全不考慮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

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准支付喪葬費的規定,終將為民法典所拋棄。」

對此,我們認為雖然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賠償實際喪葬費損失的方法曾經普遍採用,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應當嚴格執行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標准,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出應當賠償的喪葬費數額,實行定額化賠償,並向賠償權利人一次性給付賠償。

❼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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