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工傷傷殘=級現在退休了還在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護理費由誰負責
工傷保險基金每來月給自你支付了護理費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Ⅱ 工傷職工退休後是否能繼續享受護理費
可以享受。 【護理依賴等級 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Ⅲ 因工傷致殘三級退休後護理費
買了五險一金的,但是單位不給我們申請工傷,我們自己申請的工傷有些什麼補貼款嗎?單位需要賠償嗎?
Ⅳ 工傷職工在退休後如何發放生活護理費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支付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工傷職工退休後的住院費護理費擴展閱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Ⅳ 工傷職工退休後護理費如何上報和發放 我16年6月份就退休了,至今護理費也沒發下來,找離退辦說是要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內從工傷保險基容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
Ⅵ 工傷職工退休以後能否享受護理費
工傷傷殘1到4級的職工,領取傷殘津貼退休後,是否享受護理費,需要經過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護理級別的,可以按照護理等級發給護理費,
Ⅶ 工傷職工退休後,住院護理費問誰報銷
可以申請工傷復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專,工傷屬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如果之前有工傷等級(工傷證及結論單),可直接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復查申請。
如果沒有,可能比較復雜。
持有關傷退手續、當年受傷的相關資料、49元護理費資料等,所有能證明你為老工傷並且一直享受工傷待遇的資料,向當地設區的市(地級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復查申請。並按其要求准備材料。
如果接受了復查申請,進行鑒定後,按實際工傷等級及護理費等級發放長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沒有的)。
Ⅷ 人社部官網退休工傷護理費標准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的,有工傷保險基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50%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直至死亡之月止;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礙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請人護理,支付護理費的標准由所在省市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