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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聘用退休教師

發布時間:2021-02-02 18:30:38

㈠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企業聘用退休教師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㈡ 教師退休後在企業能否兼職

一般而言的是,在教職人員不允許參與商業盈利的教學活動,如果您已經退休,應該已經可以去企業兼職了,但是最好做事還是低調點,要不然被舉報了也保不齊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呢。這種事情其實就是民不舉官不糾的事情。

㈢ 普通教師退休後能否到企業任職

普通教師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
國家對普通教師退休後在就業沒有什麼專限屬制,可以到企業任職。但退休教師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企業聘用的,不受勞動法規調整。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普通教師退休後到企業任職,是勞務關系,由雙方在聘用合同中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㈣ 聘用制教師退休待遇

如果是聘用制的老師那麼退休待遇是根據你之前的月工資來計算的,也就是你在職期間的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來計算的。

㈤ 退休教師回聘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法律依據嗎

一、問題焦點:
1、離退休人員、其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現聘任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2、離退休人員、其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現任職單位因工受傷是依照工傷處理?
二、法律分析:
對於上述兩個問題有兩個不同觀點:
1、不構成勞動關系且不按照工傷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現聘任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此時,退休人員或達到法定退休人員也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若其因工受傷可以找雇員損害賠償程序來獲得相應賠償。
但是,離休人員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與現聘任單位之間可以構成勞動關系。此時,其因工受傷,應當按照工傷處理。
2、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且按照工傷處理
雖然勞動法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並未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繼續從事勞動。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為此,離退休及其他超過法定退休人員與現聘任單位之間可以構成勞動關系。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沒有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出適用范圍,再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的精神,無論是離退休人員還是其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現聘任單位之間若構成勞動關系,則其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均可依照工傷處理。
三、總結: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並且從上述司法答復的精神也可以得知,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更多偏向於第二種觀點。所以,離退休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一定的依據,但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又會適用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保護。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明確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㈥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退休人員按勞務關系處理,要簽勞務合同。

㈦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這樣是否合法有哪些風險

合法 但 不是按勞動法管轄 是 按民事僱傭關系 沒有工傷保險 一但出事 按民事賠償 用人單位風險自擔

㈧ 聘用已退休教師的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1、名來稱上就叫「聘用合同」。應當以源書面形式訂立;
2、該聘用合同應當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3、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希望有所幫助,歡迎專家補充!

㈨ 退休教師,還可以在企業單位擔任人事職務嗎

當然可以。
只要企業願意聘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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