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各地政策不一,以當地規定為准):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內工資X個月。容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規定執行。
B. 員工非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自殺算非因工死亡嗎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員工非因工作原因或工作任務發生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法定規定的情形,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的死亡。簡單舉例說明:1、員工某某在家中突患急病死亡,且該急病不屬於職業病;2、員工某某外出遊外時意外跌入河中淹死。
自殺算不算非因工死亡呢?筆者認為,自殺應該也算做非因工死亡,從我國1951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到近幾年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來看,均未明確列出「非因工死亡」的特定范圍,僅是明確了哪些情形屬於「因工死亡」,即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范圍。除了法規明確的「因工死亡」情形之外,其它死亡一概稱為「非因工死亡」(當然,因為違法犯罪死亡的不在此列),並未採取列舉的方式排除「自殺」這一死亡形式,因此可以說,「非因工死亡」包括「自殺」。
那麼,員工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近年雖然相繼出台了《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但均未對員工「非因工死亡」另行規定,可以找到有關這方面的規定的仍是1951年國務院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迄今為止,國務院並未發布廢止這一法規的行政命令,該法規關於「非因工死亡」部分的規定也與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沖突,相反可互為補充。因此,員工「非因工死亡」仍應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根據以上規定,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深圳地區員工「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的待遇:
1、依據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C. 關於河北省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樣的
你可以查詢當地養老保險條例明確
D. 關於江蘇省淮安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的最新文件是什麼時間出台的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1998年)》
第二十九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死亡後,由其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第三十條 職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發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7)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1]21號
二、各省轄市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指數的變動以及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確定並公布(詳見附表)。所轄區、縣(市)的具體執行標准,由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於上述標准確定,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以不高於省轄市上年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所轄區、縣(市)的具體標准由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繳費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標准為: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1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2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城鎮戶口直系親屬3 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分別降低5個百分點。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標准為:供養 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 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 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各地現行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標准高於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性質發生改變的,可按變動後的戶口性質所對應的標准執行。
六、死亡人員喪葬費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附:各省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單位:元)
市 喪葬費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
南 京33503350
無 錫32503250
徐 州27002700
常 州32503250
蘇 州32003200
南 通28002800
連去港22002200
淮 陰23002300
鹽 城24502450
揚 州27502750
鎮 江27502750
泰 州22002200
宿 遷17501750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
五、死亡待遇及標准
(一)離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含視同)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
繳費年限(含視同)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期間死亡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養老保險基金只列支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參保人員在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死亡的,在補繳相關費用後,可按繳費期間死亡處理。
(二)上述各項費用除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外,其餘部分先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不足的,在統籌基金中繼續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列支各項費用後仍有餘額的,可以繼承。
同一個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賠償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與民事賠償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民事賠償不足的,再按前款順序支付。
(三)設區的市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指數的變動以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確定並不定期公布(詳見附表)。各縣(市)、區的標准,由各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 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 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 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 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 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五)離休人員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標准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按照退休人員標准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參照離休人員標准執行。
(六)各地現行標准高於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表
市 喪葬費標准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3400 3400 1100
無錫 3300 3300 1000
徐州 2750 2750 750
常州 3300 3300 1000
蘇州 3300 3300 1000
南通 2850 2850 800
連雲港 2250 2250 600
淮安 2350 2350 650
鹽城 2500 2500 650
揚州 2800 2800 900
鎮江 2800 2800 900
泰州 2250 2250 600
宿遷 1800 1800 500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5]13號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標准和計發基數(單位:元)
市
喪葬費標准
直系親屬一 次性撫恤費標准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
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4000
4000
1300
無錫
4000
4000
1300
徐州
3300
3300
900
常州
4000
4000
1300
蘇州
4000
4000
1300
南通
3400
3400
1100
連雲港
2800
2800
800
淮安
2800
2800
800
鹽城
2800
2800
800
揚州
3400
3400
1100
鎮江
3400
3400
1100
泰州
2800
2800
800
宿遷
2400
2400
700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2號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表
市
喪葬費標准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5000
5000
1500
無錫
5000
5000
1500
徐州
4200
4200
1100
常州
5000
5000
1500
蘇州
5000
5000
1500
南通
4200
4200
1300
連雲港
3600
3600
1000
淮安
3600
3600
1000
鹽城
3600
3600
1000
揚州
4200
4200
1300
鎮江
4200
4200
1300
泰州
3600
3600
1000
宿遷
3200
3200
900
E. 員工非因工死亡怎樣賠償
具體賠償標准:
1、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3、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關於賠償權利人直屬親系的認定:
1、祖父、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年滿50周歲以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遺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 周歲,以及雖滿16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繼續在普通中學學習者;
4、孫子、孫女年未滿16周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5)關於離退休人員和非因工死亡待遇等標准擴展閱讀: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配
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F.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來位大俠~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G. 在職職工非工傷死亡喪葬撫恤金標准
關於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1、職工死亡喪葬費為1600元,一次性撫恤費為1600元,合計3200元。 2、凡參加養老金保險的人員不執行此標准。
H. 請問有誰知道河北省是否有《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這樣的文件
這個文件一定有,因為省級政府可依據法律制定政府規章。比如,我們貴州就有類似的文件。如果你需要,你可在省政府網站上找,不行則可以法制辦打聽。記住:你有知情權
I. 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按現行的《北抄京市職工死亡待遇》襲 二、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 800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J. 四川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一)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1、根據川老發[2004]15號文規定,老紅內軍的喪葬補助費按其死亡時容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4個月計發;
2、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文第二十五條規定,離休人員喪葬補助費按死亡當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
3、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文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喪葬補助費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4、根據成國資改革[2007]104號文規定,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喪葬費支付標准按本人逝世當月的基本離退休金額計發10個月;
5、根據川勞社辦[2007]2號文規定,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休金;
6、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文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7、根據成國資改革[2007]104號文規定,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為本人生前1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