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休人員和享受離休待遇的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所謂離休,是指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且是幹部身份的人員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休養.非幹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稱之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該漲工資就得漲工資,該發東西就得發東西。只要這位老革命活一天,國家就得供著一天。
離休的還分為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的,具體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養老金待遇外還有醫療保健\用車\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於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適當延長到解放之日.
所謂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經批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具體依據,參見國法(1978)104號文件之規定.
而國務院1982年62號文件中又規定:
辦離休需要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
2、享受供給制或半供給制;
3、是幹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也是幹部身份,只是後來又轉為工人,這種情況也可辦理離休。
離休和退休不同一另點是:離休人員看病費用是實報實銷,而退休人員只能享受相應待遇,而不能全報銷。
離休幹部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人不斷減少,今後不會再有離休幹部了!
B. 離休幹部與退休幹部有何區別
離休與退休幹部的根本區別是:離休幹部是在1949年前就參加革命的,比如,加入共內產黨,為地下容黨送過信。而退休幹部是解放後鑽空子上去的幹部
離休是我國幹部退休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 ,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離休幹部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退休(retire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退休幹部待遇
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由供養關系所在的單位負責,按規定移交到街道、社區的,由所在街道、社區負責。
C. 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
D.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所謂離休,是指1949年9月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且是幹部身份的人員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休養.非幹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稱之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該漲工資就得漲工資,該發東西就得發東西。只要這位老革命活一天,國家就得供著一天。
離休的還分為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的,具體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養老金待遇外還有醫療保健\用車\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於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適當延長到解放之日.
所謂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經批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具體依據,參見國法(1978)104號文件之規定.
而國務院1982年62號文件中又規定:
辦離休需要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
2、享受供給制或半供給制;
3、是幹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也是幹部身份,只是後來又轉為工人,這種情況也可辦理離休。
離休和退休不同一另點是:離休人員看病費用是實報實銷,而退休人員只能享受相應待遇,而不能全報銷。
離休幹部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人不斷減少,今後不會再有離休幹部了!
E.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是什麼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是我國的一種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為一項制度建立。離休的對象主要是老幹部,具體為新中國建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者,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者,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度的薪金制的幹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會議召開之前加入各民主黨派,一直擁護共產黨和堅持革命工作者(參加革命時間從1949年9月21日算起)。
1982年國務院規定的老幹部離休年齡為:擔任國家的部長、省長和相當職務者65周歲;擔任副部長、副省長和相當職務者60周歲;擔任正副司、局、廳長和相當職務者60周歲;其他幹部,男60周歲,女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離休;工作需要並經任免機構批准者可適當推遲。國家對離休幹部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除工資照發外,還按一定條件和標准發給不同標準的生活補貼。具體規定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工資;此後至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工資(均不含8級以上的老幹部)。離休幹部單列編制並由離休所在單位管理。
退休(retire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F. 退休與離退休的區別是什麼、
一、對象不同:
(1)離退休就是「離職休養」,面向的是建國前參加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
(2)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基層幹部。
二、工資待遇不同:
(1)離退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退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2)退休享受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
三、定義不同:
(1)所謂「離退休」就是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
(2)退休(retire),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6)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區別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G. 離休和退休有什麼區別
第一,離休,離休是屬於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到法定年齡,依照國家的政策離開崗位,按照100%支付工資待遇,醫葯費100%報銷,這個群體,為了國家的解放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所以才給予較高的待遇,個別參加革命較早的,還可以一年可以多發一個月的離休金,並且還發給書報費,交通費,年紀大的,還發給護理費。隨著時間的推移,離休幹部大部分已經離世。他們的費用,全部國家財產承擔
第二,退休,退休分為兩部分: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他們基本情況和離休人員相同,只是因為是工人,不能辦理離休,他們也是100%支付工資,醫葯費按照95%報銷,費用也是國家財政承擔
2,建國之後退休的人員,包括現在退休和今後退休的人員,他們的退休金,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退休的,根據工齡按照本人工資的比例計算,最多領取95%,醫葯費按照醫保報銷,實行繳費制度之後,按照繳納養老保險年限計算,取消了工齡。由社保支付退休養老金。
H. 離休幹部與退休幹部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面向的對象不同,
離休就是「離職休養」,面向的是建國前參加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基層幹部。
2、享受的待遇不同。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離休幹部還有生活補貼,醫療待遇上也是實報實銷;
而現在退休要想領取養老金、享受醫療待遇,必須參保繳費滿足相應的條件,養老保險要累計繳滿15年,醫保要繳滿20年或25年。
3、年齡的條件不同
離休老幹部離休的年齡因為職務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級幹部為65歲,副省級及以下幹部為60周歲,其中女性處級以下幹部為55周歲。
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8)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區別擴展閱讀:
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