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B. 中組部對退休公務員在社團組織任職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內,原系領導成員、縣處容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離退休人員在社會任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C.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3)離退休人員在社會任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D.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E. 關於退休後在外兼職的最新規定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外打工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F.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提高,我國國民壽命普遍延長,許多退休人員寶刀未老,退而不衰。一些有勞動能力、技術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由原單位返聘或受聘於其它單位繼續工作,既提高了家庭生活水平,又參與了社會事務,有助於提高老年人的自信及精神。對聘用企業來說,在支付其再任職報酬時,要根據離退休人員所享受的企業福利,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下發後,由於文件沒有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標准,從而出現了只要是退休人員再任職就按照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象。部分離退休人員屬於兼職或者臨時補差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了稅款的流失。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目前社會上很多聘用離退休人員的企業出於「降低用人成本」的心理,違背「同工同酬」的原則,給所聘用的退休人員支付較低薪酬,有的連人人有份的交通費、工作餐、過節費等都不予享受。而受聘的退休人員往往礙於情面或自覺退休金墊底,往往委曲求全視他們為單位正式成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財務人員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的規定,分析本企業對待再任職人員是否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如果同時滿足文件規定的四個條件,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不能同時滿足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根據88號文的規定,由於離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了國家退休養老待遇,國稅函[2006]52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中的享受同等社保應不在規定的條件范圍內。
G.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7)離退休人員在社會任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H. 退休人員在任職應符合哪些條件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版得稅問題的批復權》(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I. 請問公務員退休後在社團組織任職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9)離退休人員在社會任職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