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陝西省2014年企業離休老幹部去世後待遇有關規定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陝人發〔2008〕171號 各市人事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
為了更好地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現就調整喪葬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Ⅱ 陝西省國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
1、發給喪葬補助費:
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Ⅲ 陝西退休職工喪葬費標準是多少應由哪個部門支付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82號)規定,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陝西退休職工的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Ⅳ 陝西省勞動廳關於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陝西省人事廳 陝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死亡後喪葬專費和遺屬生活屬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人事處:
為了更好的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現就調整喪葬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以上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事廳
陝西省財政廳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Ⅳ 陝西省寶雞市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建議你去問當地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