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四川地區社保對企業退休人員死亡補償標准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
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
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
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一、喪葬費計算標准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三、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貳』 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是因為特殊情況可以提前申請退休。
二、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沒有繳納15年退休金會相應減少。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叄』 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是怎麼計算發放的。感謝!
撫恤金:上年度省人平12個月工資;喪葬費:本人上年10個月工資
『肆』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
『伍』 四川省關於退休年齡計算的規定
一、四川省關於退休年齡計算的規定
按照川勞社發〔2006〕18號文規定
職工的法回定退休年齡按國答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
二、附:退休年齡對應養老金的相關規定參考如下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i提示:衛生系統全民所有制職工與集體所有制職工在退休年齡及退休待遇的計算上,所依據的政策規定是不一樣的,故退休費則有一定的差異。
『陸』 四川機關退休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具體怎麼辦
四川省2017年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還沒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回、財政部發出答《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從2017年1月1日起,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要求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
當前,四川省的具體方案還在制定中,如何調整還不明確,請耐心等待。
『柒』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賠償
在2011年國家民政部民發2011 192號和四川省川人社辦發2012 26號都發文,喪葬費是10個月的回本人生前一答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離退休金,撫恤金是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40個月的本人前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金。
有關文件可以到網上查詢到。
『捌』 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政策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公務員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資+崗位津貼)×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補貼。其中X%的規定是: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年限滿30-35年的,按85%計發年限滿20-30年的,按80%計發年限滿10-20年的,按70%計發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計發
『玖』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補償標准要那些手續才可以申請補償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養老保險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2005年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號)關於「從2005年7月1日起,將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原由企業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統一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標准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一、從2005年7月1日起,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員,其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一)企業離休人員:(二)企業退休人員;(三)企業退職人員(按《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88]8號)規定由企業支付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除外,下同);(四)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以下現行規定執行:(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老幹部局《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121號)文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二)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川府發[1988]170號)規定和原省勞動廳《關於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三)按原省勞動廳《關於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條件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三、屬於下列情況的,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員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系人員的;(二)不屬於川府發[1988]170號文件規定非因工死亡范圍的:1、被有權機關認定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2、經司法部門結論為畏罪自殺造成死亡的;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四、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五、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