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休療養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
一、 政策規定
1、 休假時間: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員(當年轉正定級人員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每年休假六天;滿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滿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待遇。
3、 一年內病假和療養時間累計超過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時間的;病假、事假相加超過四十天的當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規定(不含節假日)的人員(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師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於本休假規定的,可以補足。
4、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未休假為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單位在規劃年度工作的同時,應對工作人員休假做出統籌安排,並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和人員在崗狀況予以適時調整。工作人員休假應遵循相對集中和適當分散的原則進行,可視工作情況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 建立報告統計制度
1、 對縣(處)級及以上領導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組織部報送《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報備表》備案,其中:各縣(區、市、管委會)黨政一把手,市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休假要報市委、市政府備案;市級黨政一把手和其他廳級領導休假要由市委組織部分另匯總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委備案。
2、 各縣(區、市、管會會),市直各主管部門每年1月份應將本地區、本系統上年休假執行情況匯總,向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局報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情況統計表》和《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情況統計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勞動法有不有規定工人每一年有一次療養
勞動法沒有對員工療養進行規定,但是員工有帶薪休假的權利,工齡的版長短決定假期的長度權。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③ 職工退休前有沒有一次療養假,有多少天
從來就沒有這一規定,多少天就無從談起。還要什麼假,退休了天天都是假。
④ 關於職工健康療養稅國家勞動法如何規定
國家勞動法沒有規定職工健康療養稅。
「職工健康療養稅」暫且不論這個稅種存不存在,既然是「稅」就不應該在《勞動法》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用工行為,構成勞動關系,怎麼會出現「稅」的問題呢?
⑤ 離休幹部的療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退休幹部療養有何規定
⑥ 療養有什麼條件嗎
員工健康療養辦法 1 總則 1.1 為切實做好員工健康療養工作回,充分發揮健康療養對員工身心健康的積極答作用,不斷增強企業凝聚力,依照《勞動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1.2 公司員工療養工作由工會統一管理,企業文化部具體辦理。 2 員工健康療養的條件 2.1 凡是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職在崗員工,並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或男員工年滿40周歲,女員工年滿35周歲,可享受員工健康療養待遇,療養周期為三年一次。 2.2 省部級以上勞模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者,在規定療養期內,可增加一次療養。 2.3 員工在退休當年未安排療養的可增加一次療養。 2.4 新近調入公司的員工,如符合療養條件,需在公司工作滿兩年以後,方可享受療養待遇。 3 員工健康療養安排 3.1按公司工會的要求,企...
⑦ 什麼是療養假,《勞動法》里有規定嗎
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專勞動者在下列屬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7)職工退休療養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
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⑧ 關於在職職工53歲離職休養的有關規定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得到補償。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⑨ 職工療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恢復與加強職工療養事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⑩ 退休人員有健康休養金嗎
三是考慮到退休人復員在以前制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做出了貢獻,退休後收入低,特別是現在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於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因此,《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