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爭議己經發生,巳超訴訟時效。
違法,民法通則規定是時效是20年,還有如果仍然超過時限,憲法也規定了,既然如果認定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就必須予以追究。放心吧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⑵ 勞動法82條這個,發生勞動爭議60日內提出不應該是一年的訴訟時效嗎
《勞動法》是老的那個版本吧,2008年之後國家有頒布新的《勞動合同法》。新法的第82條講的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
關於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在《仲裁調解法》第27了。
⑶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從什麼時間開始算依據是什麼
勞動仲裁時來效為一年,自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⑷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從什麼時間開始算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相版關法律法規依據:
《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