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西撫州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社保有哪些待遇及補助
根據社會保險法來規定,退自休死亡之後,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退休養老金,發給喪葬補助費,有供養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作為遺產繼承。至於喪葬費,撫恤金的標准,各地不一,請你咨詢當地社保局。
㈡ 江西省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國家喪葬費,撫恤金怎麼賠
沒看清你的題目到底是什麼意思,是退休死亡還是離休死亡,是企業人員還版是事業單位人員。
企業退休權人員死亡的,如個人帳戶有結余的將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並支付喪葬或撫恤金,具體詢問當地社保部門。至於你說的20個基本工資的事情,只有是企業離休人員在其死亡後社保部門才會支付,其它概不支付。
㈢ 2012年江西企業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費是多少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為32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死亡退休人員所在地上年度10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
㈣ 江西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規定
喪葬費3個月工資,撫恤金不超過10個月工資
㈤ 江西省退休職工病故撫恤金應怎麼補發補發多少個月要詳細!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㈥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家都有明確規定,根據你的地區條件,不是企業和單位所規定的,根據你的工作崗位有所不同
㈦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江西省規定)
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為:喪葬費5000元,撫恤金按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10個月。
法律依據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總工會
《關於將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3〕87號
一、喪葬補助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標准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標准,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以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3號)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標准執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喪葬補助金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
㈧ 請問南昌的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和死亡後的生活補助金標準是什麼
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用一般為原所在企業三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般為原所在企業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撫恤金按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資的25~50%掌握發給,當被供養者死亡或已達到自立年齡、失去受供養的條件即停止支付撫恤金。
職工死亡喪葬及撫恤費是指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死亡的喪葬費,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職、退休、離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喪葬補助費、救濟費等。
(8)江西企業退休人員死亡補助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㈨ 2013年江西省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死亡撫恤金及安葬費標準是多少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2012年7月前月社會平均工資為3215.43元)發給喪葬補助費,其符合規定條件並經過認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2、職工的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①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②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未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㈩ 江西省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補貼安葬費和撫恤金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行政機關人員都執行了新的標准,企業人員為什麼還是老標准,難道是同命不同價嗎